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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规避新劳动法:张冠李戴合同蒙骗员工

  为DHL公司干活,却与长江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唐光明

  在DHL公司工作,却与长江仓公司签劳动合同,在长江仓公司领工资,却被DHL公司解聘。12月10日,DHL公司员工向本报记者投诉称:劳动合同法还有20天就要实施了,他们却被跨国大公司狠狠地耍了一把——之前,DHL公司不仅要解雇他们,还说他们不是DHL公司员工;后来,DHL公司虽然承认了他们身份,并同意12月10日之前给予解聘补偿,不想,到期他们却没有得到补偿。

  记者采访发现,这些员工在与DHL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与长江仓公司有法律劳动关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1

  复杂的公司关系

  长江仓是深圳盐田区海边港口的一个仓库,由深圳盐田长江出口货物监管仓有限公司 (简称长江仓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装载货物、租赁仓库。

  2000年来,美国船务公司租赁该仓库经营公司业务,2003年,英运公司收购美国船务公司,2005年,敦豪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简称“DHL”)收购美国船务公司,经营至今;但他们租用的仓库,一直是长江仓公司的仓库。

  从2000年开始,在这里工作的员工、工作业务均由这些物流公司领导,人事、财务以及人员招聘也由物流公司管理;但是,他们的工资却是由长江仓公司发放,社保也是长江仓经办,员工劳动合同也是与长江仓公司签署。

  DHL公司员工小胡 (化名)拿着一份与盐田港口很多跨国公司中国员工类似的合同协议给律师看,深圳万乘律师事务所何波律师沉思半晌,说,这份合同说明,小胡就是长江仓的员工,从法律上讲,她与DHL公司没有关系。

  一名劳动部门人员亦表示,这份劳动协议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是物流公司的员工,怎么会和长江仓签署劳动协议?难道你们不看协议就签字吗?”劳动部门人员的质疑让这些员工感觉到了疑惑。

  2

  他们究竟是谁的员工

  从2000年至今,李晨(化名)与盐田港口很多跨国公司中国员工一样,一直以为自己是跨国物流公司的员工。李晨以前为美国船务公司、英运公司工作,现在是DHL公司的员工。他的工作牌明确显示着他在DHL公司的部门、职务、编号,他也由DHL公司直接领导业务工作。

  2007年10月23日,DHL公司表示:长江仓的报关组、闸口组、单证组以及叉车维修组30名工作人员不是DHL公司的员工时。他们不禁傻眼了,也愤怒了。“我们为公司奉献、努力了这些年,怎么就忽然不被承认了呢?”

  面对员工的质问,DHL公司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10月25日,该公司香港总部专门委派相关负责人答复员工:你们是DHL公司的员工。

  “既然认可我们是DHL的员工,那么我们要求与DHL公司签署劳动协议!”依照员工小胡的说法,尽管他们是DHL的员工,但由于DHL公司总部设在香港,他们接触最多的还是长江仓,无论工作还是生活,加上劳动协议也是与长江仓签署,所以让人错以为他们是长江仓的员工。

  但公司却答说,他们在深圳没有注册,亦没有用工合同,所以没有办法和员工签署DHL员工的用工合同。

  为了得到这份大公司的工作,小胡等人只得认可、签署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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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约谈员工动员辞职

  听说一些大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纷纷解聘员工再续签,而附近其他公司也在开除、否认一些深圳员工,李晨还在庆幸自己幸运,因为他们早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2008年之后,他们将成为DHL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以向公司申请更好的待遇与福利。10月18日,他们报关组、闸口组、单证组以及叉车维修组4个工作组的全体同事,被通知和主管谈话后,他才知道自己的想法完全错了。

  在投诉材料上,他们这样叙述了当时的情况:主管们把各个员工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11月1日后,这4个组,DHL公司要转给长江仓公司,或者他们辞职走人,或者转到长江仓公司工作。并且说,如果选择离开,可以得到DHL公司的补偿,如果选择去长江仓公司工作,那么一年内待遇、福利不变,但将得不到DHL公司的补偿。

  谈话结束后,李晨等6人选择了离开,6人分别得到几万元不等的补偿,其中工作8年多的老员工李晨得到的补偿最多,共8.9万元。李晨说,虽然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了,但DHL公司未必会把他们当作自己人,还不如拿到钱有保障。何况,对老员工,DHL公司也在积极动员辞职,这样可以拿到较多的补偿。

  就在小胡等20多人还在犹豫的时候,DHL公司再次找他们谈话说,依照劳动合同,他们根本就不是DHL公司的员工,而是长江仓的员工,他们选择离开或者留下来,DHL公司都不会给予补偿。

  4

  员工与小组一起被“转让”

  11月1日,小胡等依照惯例去上班,发现DHL公司高管带领人员正在清点办公用具。

  11月4日,长江仓公司开始派人接替、学习他们的业务。DHL公司的财务人员已经撤离长江仓时,小胡等人明白,DHL公司已经将他们连同公司的4个组一起“转”给了长江仓公司。

  “我们竟然被莫名其妙地转让了,像货物一样。”小胡的发现让同事们愤慨。他们说,DHL公司和他们签署不当合同后,就一再欺骗他们,使他们感觉到没有保障。

  在小胡等人看来,DHL是一家跨国大公司,在这里工作无论是社会福利、工作待遇都应该有保障,但事实却相反。

  因为担心失去工作,小胡等人一边工作,一边向劳动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记者多次联系DHL公司的查经理,希望就员工投诉的非法合同、无故解聘、被一起“甩卖”等问题得到答复,他一再表示,对于DHL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已经请示DHL香港公司法律部,由法律部给员工答复;对于记者的采访,DHL公司答复:不要接受记者采访。

  说法

  律师:

  借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深圳万乘律师事务所何波接受记者采访说,DHL公司在实质上与小胡等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却借用另一个公司名义与小胡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何波说,现行劳动法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旨在使劳动者的权利通过固定的书面文字予以确立,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清楚记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法等情况。

  何波认为,DHL公司是为了逃避应尽的企业责任、社会责任而借用他人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不仅违法,还是企业对社会的不诚信。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林武律师分析,DHL公司解聘员工就是要规避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第三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此,何波解释说,从劳动合同法看来,这30名员工并不符合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辞职条件。

  DHL香港:

  没有做非法的事情

  小胡告诉记者,DHL公司香港方面派人来和他们洽谈了,不仅认可他们是DHL公司的员工,也已经同意和他们签署解聘合同,11月23日,他们已经与DHL公司签署了辞职协议,DHL也表示愿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补偿。在2007年12月前结束劳动合同,并赔付补偿款项。

  DHL公司负责内地有关事务的梁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没有做非法的事情,对于解聘问题,确实有个别员工不满意或者有意见,但是已经有相关的部门在解决了。

  谈及DHL公司30位员工与长江仓公司签订的合同时,梁先生说,DHL是家很大的公司,有些事情不是每个人都知道,他没有听说过有这样的问题。梁先生以不便多谈为由,匆匆挂了电话。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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