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价上涨增强劳动法实施意义
在当前农产品价格大幅上升的同时,农村工价涨幅更大,甚至远远超过同期农产品价格、农业生产资料和当地CPI涨幅。
《经济参考报》这篇报道发自湖南,联系到社科院去年数次发出的关于劳动力供给结构转变、城乡都将普遍出现劳动力短缺的警示,由此必须重视这个现象及其可能带来的连带反应。
不久前,张五常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维护懒人”、“把经济搞垮”、中国“未富先娇”的观点居然赢得不少企业家集体赞同,柳传志也说“《劳动合同法》太注意照顾现有企业里面员工的利益,而这样实际上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劳动合同法》的首要立法目的是调整劳资关系、改变劳动者在财富制造过程中的参与和分配弱势地位,这触及不少企业赖以为生的低成本战略,当然会遭致反弹。笔者并不认为,张五常、柳传志“误读”了《劳动合同法》。
真正关键的是,正如《长江商报》1月2日评论《劳动者权益是企业立足之本》一文指出的,这种反对“植根于心中的那种对劳动者权益的傲慢与偏见”;在张五常的经济学、柳传志的管理理论中,人力仅仅是无社会意义的“生产要素”、资本的一种,劳动者仅仅是工具;如果符合市场规律,剥夺劳动者权益完全可以作为增加企业利润的举措。
如果仅仅从理论上去反驳张五常、柳传志的观点,不免陷入争论困局。而今农村工价上涨的事实,以及城乡普遍劳动力短缺的前瞻预测,印证出《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市场必要性。一方面,劳动力供给结构转变,未来市场带有越来越强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资本、技术、流程在这个时代不是企业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稳固拥有与商业环境互动的共生能力,必须悉数发挥企业内普通员工的潜能,并要建立可靠的利益分享机制。
《劳动合同法》短期内确实断了一些企业盘剥劳动者的生财之道,增大了企业运营成本,但绝非养懒人;用更长远的眼光看,通过法律和行政调控的手段,使中国企业尽快回到正确的成长道路上,有助于打造中国制造的核心竞争力。
就劳动者群体而言,因为企业招聘员工更为审慎,短期内受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最大影响的是大学应届毕业生。对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综合政策。(郑渝川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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