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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被指强迫员工签卖身契 培训生遭30万索赔

  西门子被指强迫员工签“卖身契”

  “培训生”认为名为培训实为工作而拒绝签约 遭西门子30万索赔

  继续为西门子效力,完成3年的服务期?还是趁早走人寻找新的出路,从而背上30万元的债务?这段时间,西门子公司的一些“培训生”正在为这个抉择困苦着。

当然他们的“东家”西门子也为此相当头疼。就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后,一些不和谐的用工故事相继发生,华为“7000人劝辞”,沃尔玛突击裁员余音未了,而最近西门子也加入其中,被指强迫员工签订“卖身契”……

  培训制度

  培训“馅饼”变“陷阱”?

  为毕业生量身定做

  彭嘉毕业才2年,却一下子背上了30万元的债务。这个债务不是因为他没找到工作,恰恰是因为他找到了一份工作,而且是一份看起来很让人羡慕的工作??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销售工程师。

  事情缘起于2005年夏,西门子旗下的自动化与驱动集团?A&D?开展一个“Sales 100”项目。据称,该项目是A&D集团为应届毕业生量身定做的培训生项目,已经举办5期,目的是“经过两年的技术和轮岗培训,这些培训生将成为具有高职业水准及高技术水准的销售工程师,逐渐成为自动化行业的精英”。

  为此,西门子在上海北京等几十个城市招聘相关专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但是这些大学生并不与西门子直接签约,而是由大学毕业生与当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协议,然后由派遣公司派遣到西门子各地分公司,他们被称为“培训生”。

  2年培训服务3年

  小彭就是其中一员。但同时,彭嘉与其他培训生也有一丝的担忧,因为他们被要求与西门子签订一份培训协议,约定西门子出资为他们进行培训,为期2年,培训完成之后,培训生要为西门子服务3年。

  总体来说,该项培训包括:1年半北京、上海、天津各业务部门、合资公司集中轮岗培训;半年的销售实践培训。其中会有资深工程师作为技术导师。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如果培训生在服务期内辞职,第一年内辞职赔偿全部培训费,第二年辞职赔偿三分之二,第三年辞职赔偿三分之一。培训结束后,西门子计算出了每年因培训而产生的费用:151807元。

  小彭的30万元债务就是这样产生的,因为2年培训期结束后,他想离开西门子,却发现自己已不是个“自由人”。陷入同样境地的不止小彭一人,这些“培训生”意欲离开西门子,却不得不面对数十万元的高额债务。为了追究小彭等人的违约责任,西门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每位培训生支付二三十万元不等的违约赔偿金。

  学员感言

  我们到底培训了什么?

  名为“培训”实为“工作”

  其实,培训生制度并非西门子首创,在国外,许多大公司都会直接到大学招聘,然后将其送至某些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再行录用。但是,这种常见的做法到了国内却似乎遭遇“水土不服”。

  在2007年夏季,培训期届满之时,西门子打算与这些培训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包括小彭在内的一些培训生却认为,“Sales 100”项目名为“培训”实为“工作”,干活一样不少,拿钱一样不多,因此他们不愿意再签署劳动合同为西门子服务。这些人当中,有人直接提出辞职,有人拒签合同而被辞退;但更多的人,最终签约,因为他们害怕高达30万元的赔偿。

  对于“不合作”的培训生,西门子要做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或许,追讨几十万元的培训费并非西门子的真实意图,要吓阻其他人“群起效仿”才是关键。

  未受预期培训而感失望

  2007年10月,上海浦东劳动争议和仲裁委员会对2起案件进行了首次审理,第一个被诉的就是小彭。2005年7月6日,小彭与某人才服务公司签约,外派到西门子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为期2年;同年7月11日,小彭与西门子签订培训协议。2007年6月30日,小彭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愿意再与西门子签订劳动合同。随后,西门子要求他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劳动争议由此产生。

  仲裁委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小彭邀请了西门子客户公司的一位工程师出庭作证。该工程师证明,小彭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代表西门子为其所在的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所有的工作时间都在这家客户公司,有时候周末也在那边工作。西门子认为,这就是为培训生提供的实践内容。但是在这位工程师看来,这一过程只是:他们购买了西门子的设备,西门子派人来安装、调试设备。而培训生更是直言不讳地表示:毕业生为客户提供服务,难道客户会给我们培训么?这些培训生因为没有接受预期的“培训”而感到失望。

  培训生们认为真正的“培训”,只不过在《培训协议》签订后,西门子为所有新员工,安排了一个月的培训课程,内容多为对公司及其产品的介绍。而这种培训在培训生看来应该是公司的义务,而并非特别提供的培训机会,更不需花那么多钱。之后,培训生的工作多是为西门子作电话热线的技术支持,以及包括为西门子筹备展会,进行现场技术服务,为项目技术支持等工作。但西门子认为这些劳动就属于协议约定的实践培训。

  争议焦点

  成也培训 败也培训?

  培训协议是否公平

  西门子指称培训生提前走人,属违约;而培训生却认为这样的培训名不副实。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培训协议的公平性上。协议文本由公司提供,培训生对培训的目标、内容、形式等情况完全不知情,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这是培训生“抗议”的主要理由。

  据了解,与小彭一同被招聘进西门子自动化与驱动集团的应届毕业生,来自不同省市,共44人,一同被派往北京,并在2005年7月,一同被要求签订《培训协议》。这些毕业生已经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拒绝了其他所有招聘单位的邀请,并且时间也已经超过了应届毕业生求职的最佳时机,又都身处北京,身上带钱不多,处于明显的弱势,所以不得不接受签署了《培训协议》。

  感激是否言不由衷

  不过,与小彭等人对“培训协议不公平”的指责截然相反的是,有多名培训生对自己所接受的实践培训心有感激。

  在西门子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了十多篇这样的文章。“西门子管理学院的老师给了我们很大的支持和帮助,和公司首席财务官李锦霞女士的对话更是培训中的一大亮点,从她的讲话中我们知道了公司对我们的重视和期望,这无疑对我们是一个极大的鼓励。……导师给我制定了系统而详尽的学习计划,她总是站在职业发展的角度定期帮我进行分析和总结,让我获益匪浅。我也很喜欢在各个部门的轮岗,这让我更深入地了解生产运营的精髓,就像西门子人常说的那样,让自己变得更加专业。”

  在这些文章中,不乏“西门子是一个非常重视员工培训的企业,这里被誉为是世界上最好的培训基地之一”等褒奖之词。当然,也有培训生透露,这些“感言”不过是应领导要求、写给领导看的言不由衷的话罢了。

  对此,西门子公关部门王鑫向记者解释,对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自然有不同的看法,培训生也不例外。至于西门子与培训生之间的纠纷,王鑫表示,目前案件仍在法律程序当中,不方便发表评论。?

  ◇各方观点

  西门子未提供专项培训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类似的规定,在此前的法律中也有所涉及。

  小彭的代理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张孟琦律师据此认为,只有在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职工提供脱产、半脱产培训时,方可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并且培训目标、内容、形式等均应为培训合同的必要条款。但是在本案中,西门子并没有为毕业生提供任何专项培训,只是提供了企业内部的入职培训。培训协议中,也没有关于培训的具体内容要求,只有一些概括的描述。

  赔偿应按实际培训支出

  在一份西门子提供作为证据的审计报告中,每年15万余元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中国区域内的差旅费、住宿费、公司办公网络资源费用、通讯费、交通费、办公室租金、日常办公易耗品费用、团队活动杂费、应用软件费用、办公设备折旧费、订制培训课程费等。

  张孟琦律师认为,这些都是西门子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开支,应当是西门子作为用人单位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而不能成为索赔的依据。“西门子打着培训的幌子,事实上雇用劳动者为其工作,并以此作为盈利的手段,是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对此,劳动法专家董保华也认为,把办公室租金、设备折旧等费用计入培训费中有不妥之处。“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西门子是否提供了培训?如果没有培训,西门子当然无权主张服务期,更不能索赔;如果有培训,那么就要考察真正的培训费用有多少,如果实际花费很少,却主张较高的赔偿,这也是不公平的。”律师和专家的观点得到了培训生的一致响应。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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