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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打非解读 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刘忠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四部委通知》),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以及涉及相关政策予以明确的界定,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标志着我国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长期以来,一些非上市股份公司及其股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外地中介机构收购后)以各种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形成了数量巨大的“一级半”黑市,众多的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其中,非法代理、收购买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群众对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了解、不熟悉,乘机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04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非法证券活动比较猖獗,投诉举报呈上升趋势。从2006年至今,仅陕西证监局就接到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诉举报上千人次,受理案件近百起,涉及数十家非上市股份公司及中介机构。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陕西辖区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司股票已托管,将在境外或国内上市为名,以“保底收益”、“到期回购”等为诱饵,诱使投资者购买;二是以股东转让股份的形式为主;三是一些机构不规范做法客观上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了方便;四是这类企业以民企和中小科技企业居多,占投诉案件的95%,而投资者则以离退休、下岗职工为主;五是由于陕西辖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迫使这些企业在本地有所收敛,多转移到外省市,委托当地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投资者不便了解公司真实情况。

  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打击省内非法证券活动的问题。2001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在全省范围内安排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2004年,省政府根据非法证券活动出现的新情况,再次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交易股票(份)活动的通知》。2006年10月,省政府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省发改委、国资委、工商局、公安厅、银监局、证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打非”联席会议制度,使全省的“打非”工作形成了省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协作分工、齐抓共管的“打非”工作新格局。2007年5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办99号文”)精神,再次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打非工作机制,建立了陕西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长效机制。

  陕西证监局对辖区内的非法证券活动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势态。几年来,坚持“一手抓打击查处、一手抓宣传教育”,打防结合,克服种种困难,堵疏并重;积极依靠省政府,发挥地方政府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主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特别是国办99号文下发后,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遏制了辖区非法证券活动扩大蔓延的势头。两年来,先后调查非法证券活动60多起,现场查处取缔中介机构非法网点8处,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16件,向工商部门移交案件9件,向财政部门移交案件6件。在查处的这些案件中,杨凌华西、金园汽车、宝光科技、西博能源、西部新企业等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或司法审判阶段。

  几年来,在“打非”工作中,陕西证监局始终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有效遏制了辖区非法证券活动蔓延的势头。近来举报新发生的非法证券活动明显下降。但是,由于非法证券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藏性和欺骗性,时而复燃,时而收敛,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顽疾,究其根源很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四部委通知》则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对能否公开转让未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是否违法犯罪的争议问题。从非法证券活动的违法犯罪主体、性质认定到新旧《证券法》的衔接以及受害人救济等予以司法性质的解释,成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武器。

  对于中介机构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四部委通知》明确了非法与合法,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资格和行为。证券是国家特许行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四部委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证监、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查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为涉嫌犯罪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理终结各个环节的衔接提供了依据,极大推动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司法介入进程,切实提高了打击震慑力,净化了市场环境,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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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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