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5日,新乡化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的第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由于工作中笔误,第五项议题,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事项有误,现更正为:“本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设计人提交工艺设计方案三日内本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24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人民币。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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