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静
SST新太(600728)公告,因公司原董事长私自提供担保,致使控股子公司定期存款被银行直接划扣10217万元。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近日被法院驳回。
SST新太介绍,因公司原董事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私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定期存单做质押,为原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向
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贷款担保,担保金额合计10000万元,因未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致使控股子公司定期存款于2005年1月6日被银行直接划扣10217万元。
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判定相关《短期借款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判定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返还10000万元存款及占有期间利息、广州新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SST新太控股子公司收到广东高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SST新太表示,公司坚持认为公司原董事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私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定期存单做质押担保的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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