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 沈洁
在证券“打非”中,公安抓了人,老百姓看在眼里,但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有没有为他们追回损失。老百姓的需求,我们看在眼里。在前两年修改证券法征求意见时,我们一些代表提出,要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在证券法中作出规定,最终我们的意见得以采纳。
对于四部门通知,明确了非法证券发行活动中的相关主体的责任,包括出让股东、发行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对于出让股东或者是股份发行公司的责任,我们是看情况的。如果虚假出资,就是诈骗。
现在的打非证券案例中,大多是以非法经营罪来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其实,中介机构在其中只是体现为经纪、代理、撮合或行纪合同关系,表面上只是获取手续费,赚取加价往往采取比较隐蔽的形式。如果是间接地向出让股东追偿,只能通过民事或行政的程序。
采取何种形式追偿,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但是,追偿时就面临着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管辖的衔接,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的衔接,二是地域的衔接。程序的衔接包括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的衔接。
而投资者的维权也应该有专家予以指导,比如,可以由维权律师制订一些诉讼指南,也是比较好的做法。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机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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