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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投资者民事索赔制度应当具体化

  ⊙宋一欣

  原始股投资者民事赔偿终于受到了法律保障。新年始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颁布《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这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但对中国证券市场中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原始股投资者却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在《通知》中,除了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手段外,还规定原始股投资者可以运用民事诉讼手段提出民事索赔,这也顺应了社会各界多年来要求以刑事、行政、民事三位一体的手段打击非法证券的强烈呼声。

  几年来,通过行政监管与刑事制裁并举的做法,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但相应的民事索赔却没有建立起来,原始股投资者权益受损问题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加以救济,许多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被推向社会,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演化成为社会稳定问题,本来应该是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的对立,却变成了投资者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误解及不信任,何况,原始股投资者希望早日追回损失的心愿也并非一张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了结的,而为原始股投资者追回损失本身就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大表现之一。而今天随着《通知》的公布,这种情况才有了改变,然而,《通知》对原始股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作出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有必要尽快把这个制度加以具体化。

  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通知》与《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尽快制订原始股投资者民事索赔的司法解释,在认定的标准、管辖法院、共同诉讼制度、计算标准与诉讼竞合、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其二,司法部门、行政监管部门行使公权力,应充分考虑原始股投资者维权的需求与愿望,最大限度为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条件。原始股投资者民事索赔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私权益诉讼救济制度,与司法部门、行政监管部门运用公权力、实施硬制约互为补充,也与新闻媒体与市场经济实施软制约互为配套。

  一、相关法院应及时公布相关刑事诉讼案件进程。使原始股投资者可以参加刑事追赃追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程,最大程度为原始股投资者追回损失。二、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向原始股投资者的代理律师适度开放查询权。三、采取历史的态度,对于过去那些“运作合理而非欺诈”的非法证券行为,尽量采取确认原始股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并规范其公司治理与投资者权益保护,辅之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冲突。四、网开一面的策略。考虑到非法证券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对于那些无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可规定期限,让实施非法证券活动的当事人积极主动向已知的原始股投资者实施退赔,根据其情节,可以考虑免除其行政责任。五、司法部与全国律协应考虑重新修订限制律师参与群体性诉讼代理的相关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其三,参与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活动的代理律师,应当审慎执业,既依法维权,充分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又充分考虑社会稳定因素,积极和司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配合。

  考虑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律师的收费适度降低标准;充分考虑原始股投资者维权的可执行性问题,应当在诉讼代理、执行代理之前,先行进行被告财产的可执行性调查,一旦发现存在执行障碍,应及时告知原始股投资者采取其他维权手段;建立律师之间的协作网络,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适当分工,建立律师之间维权调查成果有偿共享制度,以降低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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