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告称,已正式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同时还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
“补充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一些规范性标准。
根据“补充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鉴于之前基金宣传推介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陷阱式”语言,“补充规定”明确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强调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惟一"等表述;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此外,证监会还要求基金发行材料必须包含《风险提示函》,其中必备提醒投资人"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等内容。
证监会称,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如违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
证监会明确,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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