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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注上市公司违规活动

  □ 本报记者 胡潇滢

  继中纪委多次表示将严惩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之后,公安部也开始有所行动。

  2008年元旦刚过,1月2日,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打非”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通知》显示,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理终结,主要涉及证监、公安、检察、法院四个部门。从工作实践看,大部分地区的上述四个部门能够做到既有分工,也有协作,案件办理进展顺利,但也有部分地区的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有的甚至出现“踢皮球”的现象,案件办理周期过长。

  对于久拖不办的案件,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给予高度重视,并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及协调配合做了总体部署。

  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的犯罪行为,必须按程序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随着证监会将涉嫌犯罪的证据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要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并做好与证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的协调、指导、督办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密切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加大对大要案的侦办力度。

  内幕交易行为一般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的行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公安部等司法部门对内幕交易行为亦有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内幕交易数额达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通知》中,关于“涉非”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也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内幕交易作为非法证券活动的一种形式,2007年内如“瘟疫”般泛滥,对此,证监会等部门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其表示出高度重视。

  据专家透露,针对内幕交易泛滥的问题,公安部将在近日发布相关文件,调查上市公司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资本市场中的非法证券活动的力度。另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起草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也已完成了相应的工作程序,也即将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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