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30日电(记者刘诗平、白洁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2003年10月颁布实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作出重要修改。
新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为汽车金融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自2004年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成立以来,银监会陆续批准设立了9家汽车金融公司。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开业的8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额达284.98亿元,其中贷款余额255.15亿元,负债总额228.22亿元,所有者权益56.76亿元,当年累计实现盈利1647万元。资产质量优良,不良贷款率为0.26%。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金融公司整体行业发展势头良好,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将大有作为。
基于对汽车金融行业长远发展趋势及其功能作用的基本判断,这次颁布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对原办法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条款进行修改。
在准入资格条件和业务内容规定上,新办法突出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发展和核心主业的要求。强调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丰富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或专业管理团队;在原有汽车零售贷款业务、批发贷款(特指对经销商的采购车辆贷款,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贷款业务)基础上,新增加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
在风险监管指标设置上,新办法注重体现汽车金融业务及风险管理特性的要求。如根据汽车金融业务特性需要,取消了原有对最大10家客户授信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为防止和分散关联交易风险,增加了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的比例限制。
此外,在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功能定位和汽车金融主业的前提下,扩宽融资渠道,新增加了允许发行金融债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等融资业务,以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资金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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