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侵占罪未予认定;挪用资金罪方面,法院最终认定挪用金额为3.13亿元
证券时报记者李坤
本报讯备受瞩目的顾雏军案昨日在广东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顾雏军被判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昨日法院还审理了该案的其他被告,除被告曾俊洪被判无罪外,同案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法院审理认定,在2001年5月收购
ST科龙(000921)法人股的过程中,顾雏军为了使设立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满足工商部门的年检要求,指使其余数名被告通过来回转账、伪造《供货协议书》等手段,凭借虚假的验资报告和文件,欺骗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顺德格林柯尔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变更后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中有6.6亿元虚假货币资金,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2年至2004年间,为了实现盈利避免科龙电器被证券交易所退市,顾雏军指使其余数名被告人以加大2001年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向社会提供虚假的上市公司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给股东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严重损失,构成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另外,法院还认定,顾雏军和另一被告张宏挪用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万元和科龙电器人民币2.5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顾雏军伙同另一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使用,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此次,法院对其职务侵占罪未予认定。挪用资金罪方面,法院审理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最终认定挪用金额为3.13亿元。
宣判后,顾雏军的亲属和律师均表示将会上诉,并将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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