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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负责人独揽签字权 致国资流失7年难以收回

  坐在记者面前的是十几位风烛残年的老人。他们面色凝重,目光里透出焦虑。

  这些老人都是山西省太原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离退休老干部,他们说话时,语速很慢,每句话都是沉甸甸的。

  “7年了,我们眼看着国家资产一点点地流失,心里难受呀。


  “这些东西是国家的,可也有我们这些老职工的汗水。”

  ……

  这次对话发生在1月19日,从老干部们的讲述中记者大致听明白了,他们说的是太原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恒茂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一场纠纷。在随后的几天里,记者多方采访,终于弄清了这场纠纷的来龙去脉。

  一纸合同

  物产集团“赔了夫人又折兵”

  太原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原太原市物资局改制后组建的大型国有物资产业集团,办公大楼位于太原市新建路和水西门街的拐角处。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物质供应被逐渐放开,物产集团也失去了往日门庭若市、车水马龙、人皆求之的“香饽饽”角色,经营业绩每况愈下,变得门可罗雀、无人问津。近几年,公司更是惨淡经营、入不敷出,连职工的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的补贴都难以保证。但公司所处位置是市区的黄金地段,临街的房屋早已改成了商业铺面,租给本单位的职工做小买卖,勉强维持生计。

  2001年5月27日,物产集团原董事长黄某与太原市恒茂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开发改造物产集团办公楼及3栋宿舍楼的“联建”合同。

  合同规定,物产集团与恒茂公司联合开发其位于太原市新建路80号土地上的办公楼及水西门和宿舍区所占整个院落;在合同签订并被市计委接受立项后,恒茂公司一次性支付物产集团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前期搬迁补助费用;恒茂公司从拆除之日起在施工期内,向物产集团支付补偿原有房屋租赁费,每年100万元人民币;物产集团收到拆迁费用后30日内将办公楼及临街临建房全部搬迁完毕交付恒茂公司拆除,如不能按期交付,物产集团必须每日按总造价的0.5‰支付恒茂公司工期延误费。

  10天之后,物产集团与恒茂公司又签署了一个合同补充条款:

  恒茂公司于2001年6月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物产集团前期搬迁补助费100万元,支付补偿物产集团原有房屋一年租赁费100万元,合计200万元。物产集团于2001年7月1日之前,将本公司新建路80号办公楼搬迁完毕,移交恒茂公司进行拆除,如在7月1日前,未能将公司办公楼移交,每延期一天,支付恒茂公司经济补偿费2万元,直至移交拆除之日为止。

  据物产集团职工反映,如此巨大的一项拆建开发工程,签字人仅是物产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某一人。在黄某与恒茂公司签字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物产集团其他领导全部被蒙在鼓里,直到7月6日,黄某才向班子成员通报,但并未说明合同已签。9月21日召开中层干部会,让职工讨论开发办公楼事宜。9月24日,物产集团的职工、老干部及3栋楼的居民讨论后不同意开发。12月1日,黄某不得已才把半年前签订的开发合同公布于众。

  在开发联建不能实施的情况下,黄某只得与恒茂公司在2002年1月16日签订变更合同,由恒茂公司无偿占用物产集团办公楼二至四层共60办公用房及一楼临街全部门面房使用10年,作为物产集团违约的补偿。

  2002年1月28日,恒茂公司占用了物产集团办公楼的60间房子,并委托山西鑫瑞实业公司接收了物产集团一楼的全部门面房,用来出租。

  物产集团的职工们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这60间房子加临街门面房年收益近178万元,10年的收益就是1780万元,用1780万元去偿还200万元借款,“简直是拿国有资产当儿戏。”职工们说。

  为制止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也为保障全系统3000多名职工的生活,避免企业陷入瘫痪,职工们向市里反映了这一情况,引起了太原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市政府有关领导表示“现时物产集团所有财产均不得有任何动用”。

  2003年年初,太原市政府调整了物产集团领导班子。新班子上任后,着手处理这一问题。

  法庭之争

  合同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2003年4月8日,太原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将太原市恒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及第三人山西鑫瑞实业公司告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双方激烈交锋。物产集团称,双方所签订的联建合同具有违法性和不可履行性,作为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在实施这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时,不顾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也不考虑公司其他领导和离退休人员的反对,在未经职代会等有关程序、未确定60间办公用房及一层整体门面房出租房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擅自作主,又与被告方及第三方签订了“将本市新建路80号办公楼60间办公用房及一楼全部临街门面房交由被告和第三人使用10年、折抵200万元借款”的协议,这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是违法的,由此造成门面房本应收取的100万元房租无法收取。而近几年房产增值、租金提高,门面房出租和办公用房合计价值远高于100万元以上。诉请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所签“联建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合同”等均为无效;因被告及第三人占用原告办公用房及门面房至今已基本抵完原告所借被告20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所占用的房间及门面房等。

  恒茂公司则称,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所签的联建合同、补充合同、变更合同、协议条款等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是有效合同,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辩词和查看了大量物证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双方曾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但法庭认为,原告享有的土地并未在合同订立前办理出让手续,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土地;合同签订后也未补办手续,同时联建合同应办理联建手续,法庭查明以上手续均未办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联建合同无效。关于其他后续合同协议,法庭认为其主要内容是双方对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情况下产生的后果的一种处理预定,应当部分承认有效。法庭不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及第三人占用房屋及门面房至今已基本抵顶200万元借款、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房屋的诉求。

  反思

  企业决策为何往往由一人说了算

  一审判决下达后,物产集团认为,这样的判决使流失的租金继续失控,办公用房及门面房没要回半间,国有资产仍在流失。

  2005年9月20日,物产集团向太原市中院提出再审诉求,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依法撤销原判,公正改判。其中提到的一个理由是:原法人代表黄某的行为已超出了职权范围,属个人行为。

  承担再审任务的太原中院审监庭的法官们仔细研究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认为,联建合同、补充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由此签订的后续合同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均应属无效;其次,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鉴定结果,从2002年到2006年五年时间内门面房的租金收益就达500余万元,若使用10年,租金收益就可达1000万元以上,而恒茂公司实际支付只有200万元,三方协议明显损害了物产集团的利益,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所以,物产集团应返还恒茂公司200万元借款,但归还时应扣除恒茂公司6年来使用物产集团办公用房及第三人使用门面房的费用。2007年10月1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

  记者在采访本案的再审法官时,他们表示,因为恒茂公司和鑫瑞公司不服本判决,已上诉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他们不便多说什么,但维护国家利益、体现公平正义,是他们始终坚守的一个原则。

  诉讼还在继续,但这起国有资产流失案的起因及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是是非非、曲曲直直,却值得人们仔细回味:为什么“一个脑袋、一个思想、一支笔、一张嘴”就能决定国有资产的命运?在企业决策过程中,为什么常常会出现一人说了算的情况?

  加强对“一把手”的法制教育和监督

  几天前,媒体披露,一个有千万元资产的国有企业???无锡市民丰专用线管理站在改制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许某及企业领导成员,采用隐匿资产、贪污、侵占等方式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将企业在改制评估时变成了负资产,最终以“零资产”转让给了企业的几位领导。改制后,这些领导成员拥有的股份占企业股份的74%,一个资产千万元的企业几乎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

  近年来国有资产的流失令人触目惊心,有业内人士指出,法定代表人一人说了算,决策“一言堂”,是国资流失严重的一个普遍原因。很多国有资产就是在“内部人”暗箱操作,“局外人”又无法监督中大量流失。

  据了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内部实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但有关专家指出,某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实际上很不到位,个别法定代表人权力膨胀严重,他们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恶意侵占、中饱私囊,职工却往往处于不知情和无法有效监督的地位,难以发挥民主管理制度的效能,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难以得到及时地制止。

  在查办无锡国有资产流失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了企业内部存在的诸多漏洞,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

  “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企业一把手的法制教育。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天平面前,某些企业一把手私欲膨胀,置法律、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这一事件说明,对干部的法律教育刻不容缓,尤其对一把手法制观念的教育应该是重中之重。

  “加强对企业内部的有效监督。企业内部监督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本企业纪检、财务、职工的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是比较有效的监督,因对企业的经营、资产情况比较了解,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改制过程中,主管部门应该参与到全过程,对发现不实和虚假的情况应及时阻止。企业的纪检部门应该负起责任,发现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应该敢于站出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也应采取多种方式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专家认为,除上述两点之外,还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可量化的、可操作的企业监督约束机制,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遏制乃至根治国有资产的流失?专家认为,2007年底提请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值得期待。据悉,国有资产法草案对“严防暗箱操作流失国资”作出了专章规定:

  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既注意保障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又注意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职责到位,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

  规定了对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的监督。

  专家表示,该法将有利于抑制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国有企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现象。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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