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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规范化管理研究

  □ 王耀辉 荣伟华

  自从证券经纪人概念被引入到我国,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该制度在与我国新兴证券市场的结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多问题。笔者从我国现状出发,结合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所处的阶段及经验,对我国现阶段如何规范管理证券经纪人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为证券经纪人的规范管理提供一些现实和具体的建议。

  一、证券经纪人含义

  证券经纪人在我国《证券法》中法定含义是指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但本文所指证券经纪人,指目前在证券经营机构专门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其薪金所得与其所招揽客户资产额、交易量或产品销售量挂钩的市场开发人员,特指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

  从目前市场实际状况看,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分为两类:一是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通常称作客户经理;二是非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一般称作居间人、经纪人、营销代表。但他们不是所聘用机构的正式员工,管理松散。

  与第一类经纪人相比,第二类证券经纪人未被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数量多且规模庞大,存在诸多管理问题,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因此,本文所探讨之证券经纪人,在无特别说明情况下,专指各证券公司未纳入员工管理的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

  二、我国证券经纪人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证券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而不是垄断行业,目前,全国共有106家证券公司和3106家证券营业部。不少证券公司在起用证券经纪人时,短期目标太明显,与证券经纪人自身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相比,更多地注重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资源,使得证券经纪人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混乱,管理松散,证券公司具有涉诉风险;第二,证券经纪人整体质量不高,各方面素质参差不齐 ;第三,投资者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第四,现有证券经纪人模式不利于证券行业的未来发展;第五,现有证券经纪人模式蕴涵滋生腐败和犯罪的隐患;第六,证券经纪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市场监管工作实践表明,必须要对现有证券经纪人运作、管理模式进行规范,这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自身还是证券市场未来发展,都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三、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面对这些问题,许多证券公司也只是通过减少证券经纪人的数量来降低风险,而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现有证券经纪人存在的诸多问题。

  因此,针对目前证券经纪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以有效解决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难点问题着手,从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依据、管理体系、证券经纪人素质、证券公司管理责任、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建立系统、明确的规范管理框架。通过将证券经纪人纳入员工管理强化证券公司管理责任,改变现有对证券经纪人牧羊式松散管理方式,并以此为基础,结合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提高证券经纪人素质,形成监管部门监管、自律组织自律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监督的综合监控体制,同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保证在稳定中推进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工作能够统一、有效落实。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证券经纪人范围

  要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首先要对证券经纪人的范围有统一、明确的界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为防止与国外证券经纪人含义相混淆,应当将我国现有证券经纪人含义做扩大解释,并统称为证券营销人员。

  (二)纳入员工管理,建立多层次的证券经纪人管理体系

  当前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的业务合作是存在问题的,应当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关系改变为职务关系,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要求,将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此外,还要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自律组织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管和自律管理的管理制度。通过上述安排,建立起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落实行业内经纪人自律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负责本公司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实施、监管部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进行监督的多级规范体系。

  (三)建立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和培训制度

  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后,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因此根据《证券法》要求,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除此之外,各证券公司尤其是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并建立完善、统一的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提高证券经纪人整体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四)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

  为加强证券经纪人管理,提高证券经纪人业务行为的规范性,应当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由证券业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职业档案,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注册管理。

  (五)建立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保障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在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必将打破证券市场现有状态,使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承担更多的义务。但要做好新制度与原有市场状况的衔接和过渡,消除新制度施行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为此,在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相关具体制度施行后,在严格落实各项要求的同时,应当适当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增加管理制度的灵活性。一方面,对各证券公司新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方式进行严格要求;另一方面,以地域为范围,对各证券公司现有证券经纪人数量、资质、原聘用期限进行摸底、固化,在允许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对聘用关系存续与否进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给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一定的过渡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维护市场稳定。

  除此之外,一项监管目标的实现必然伴随着一定监管资源的付出。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应当承担更多的监管、管理责任,对整个市场证券经纪人动态进行紧密关注,树立综合监管理念,通过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相互竞争关系建立起相互监督体制,防止违规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行为,特别是无证券经纪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挂靠其他证券经纪人名下从事证券营销活动。

  (六)增加投资者的知情权

  尽管目前各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证券经纪人薪酬激励机制,但这种激励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证券经纪人与客户利益的一致性,为防止证券经纪人以不正当手段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应当增加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人的认识。为此,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业务、风险方面的书面提示,使相关客户了解证券经纪人行为权限,知悉自身、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三者间利益关系;同时,证券公司要建立证券经纪人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回访,增强证券经纪人业务的合规性监督。

  (七)扩大证券经纪人规范范畴,合并两类证券经纪人管理

  如前所述,当前存在两类证券经纪人,一类是证券公司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另一类是非证券公司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目前市场中第二类证券经纪人数量多、问题多,是管理规范的首要重点,这一类证券经纪人规范为员工后,将与第一类证券公司无明显区别。因此,为防止逃避规范管理,在第二类证券经纪人管理步入正轨后,紧跟应当将第一类证券经纪人也纳入到规范管理体系中,同等要求、同等管理、同等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性。

  以上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几点原则性措施。尽管已有的经验成果可以大大缩短这一进程,但在借鉴这些经验成果之前,如何国情化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这一过程是慎重的、是长期的、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的。证券市场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立足于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着手对证券经纪人的规范采取可行的措施。本着这个目的,本文根据实际问题,提出了几点措施,以期为适合我国特点的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做些前期基础工作,提供实践参考。

  (作者单位: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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