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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三人获刑至少一年半 两被告各罚4037万


  早报记者吴昊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整整两个月后,“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600477)案在农历新年来临前一审宣判。

  据新华社报道,杭萧钢构案审判长郑超4日在丽水中院一号法庭宣读了判决书: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罪名全部成立,杭萧钢构公司年仅27岁的证券办原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值得注意是,陈玉兴以及与陈“合作炒股”的“专业股民”王向东不仅被追缴超过4000万元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而且分别被处罚金4037万元。

  
  罗、陈当庭表示不上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鉴于罗高峰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并非出于为己谋利的目的,在泄露内幕信息时亦不确定陈玉兴会利用该信息交易,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陈玉兴、王向东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是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陈玉兴积极主动套取内幕信息,并告知王向东,指令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的股票,在内幕交易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向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认为,陈玉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陈玉兴、王向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王向东退清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丽水法院有关人士透露,罗高峰、陈玉兴当庭表示不上诉。王向东的代理律师韩侃向早报记者表示,是否上诉仍有待委托人决定。

  
  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罚金

  “对判决结果,我个人认为比较合理,没有因媒体的报道而有失公允。”罗高峰的代理律师胡波昨天表示,仅就该案本身而言,对三名被告的惩罚力度已足够,规范证券市场的警示效果也不应局限于一起案子的重判。

  根据判决,陈玉兴、王向东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据有关律师介绍,《刑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法院应强制缴纳;如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少或免除。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罚金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法院应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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