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城首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宣判未久即争议连连。员工会不会钻劳动法的空子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先来看看案件,说的是在某企业工作12年的周女士2001年决定出国一段,临走前跟单位签约保留劳动关系1年,谁知这一去就是4年未返,企业一直替其交着社会保险。
要说这企业,如果在周女士一年未归后即依法送达通知要求其返岗上班,否则按擅自离职制裁,或是一年合约期满后停止为其缴纳保险,将档案转到街道,都不会有今日一败。但无论是由于企业“家大业大”“疏忽”,还是人事部门“意识淡薄”“偷懒”,职工离职4年依然替其“交保险、存档案”的客观结果都是“善”,而这种“留后路”的“善心”却成了败诉的导火线,难怪人们会为“公平不公平”争个没完。
也在这个周末,南京曝出新闻“九旬老人倒路边,过往路人不敢搀”。据报道,老人倒地后,来来往往的行人全部小心翼翼地绕弯儿,如此挨了近20分钟,一市民实在看不过眼,才站在5米开外、拉着七八名路人“见证”“老人摔倒不关自己的事”,打110把警察喊来。事件发生后,网民一片哀叹,但说的最多的不是人心冷漠,而是“扶起老人反赔钱”的“彭宇案”留下的阴影远远没有消散。搀扶老人被讹上怎么办?善心、热心如何保证自己没有“后患”?
记得在“彭宇案”中,争议核心是法官的那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搀”?而放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中,最值得商榷之处就是“不是你的人你为什么还要买保险、存档案”?
不要说杳无音讯4年,就是离岗1年,相信当初企业能接受“保留劳动关系”的理由也是周女士“留条后路”的请愿。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那会儿,许多企事业单位都曾允许职工停薪留职,“想下海下海,想上岸上岸”。但现在时过境迁,“一个萝卜一个坑”已相当普遍,离岗4年还要求及时返岗无异于刻舟求剑。虽然企业由于“马虎”、“行善”、“操作不规范”客观上造成了空子可钻,但如此个案传递给企业的无非是“当断不断,必受其乱”,甚至强化了“对待员工不能心太软”。
从表面上看,“第一个”摔倒老人的治病钱由彭宇扛了下来,但后面那些摔倒的老人却在以无数倍的代价反复买着“第一个”的账单,蝴蝶效应陆续在各地出现,摔倒者普遍无人敢管,扬州甚至发生了小伙搀扶老人后同伴大嚷“别惹麻烦”结果马上松手逃跑,导致老人再次摔伤的个案。同样,如果出现“不讲理”的员工成功利用劳动法钻企业的漏洞,那将由所有员工为这份不信任买单,就业反而更加艰难。在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节骨眼,典型个案的考虑与解释更加需要公平与全面,以免造成企业非理性的慌乱,否则,即使判了也很难执行下来。
想想看,如果是需要老板自己掏钱的三资企业或私企,周女士这样的纠纷根本就不会出现。这也让笔者联想到另一种隐患,既然“不规范”可以造成离岗数年后继续用工、还享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有多少人会利用“关系”在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沉淀”下来,名正言顺“安营扎寨”,重端“铁饭碗”?
对大多数人来说,法律不是晦涩的条文,而是一连串的事件。每个沸沸扬扬的案子都容易造成心理定式和路径依赖:哪步走错了,都要花大代价才能退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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