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这些年,给人的感觉是“光打雷、不下雨”,之所以胶着数年,仍处在研究论证阶段,说到底还是各方利益主体在博弈。单轨制还是双轨制,就成了摆在巨灾保险面前的一大选择题
一场台风过后,凸显出巨灾保险严重缺位;
一次暴雨过后,巨灾保险缺位话题再次提起;
一场洪水过后,制度缺位的巨灾保险又一次被呼唤着要及时到位;
当此次南方遭遇雨雪冰冻灾害袭击之后,有关巨灾保险的话题一点没有悬念,再一次浮出了水面。
“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是我国目前巨灾保险的真实写照,一位长期跟踪报道巨灾保险的行业记者如此感叹。那么,我国的巨灾保险究竟出路何在?
巨灾险这些年
巨灾保险这些年,给人的感觉是“光打雷、不下雨”,之所以胶着数年,仍处在研究论证阶段,说到底还是各方利益主体在博弈。
“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这些年中,我们遇到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已经形成对国家救助和财政资助的过分依赖。第二,商业保险机制尚不健全,保险在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第三,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且交易成本高。”一位业内专家高度概括出巨灾保险这些年发展的困境所在。
在今日之中国,如何让巨灾保险走出胶着状态,又如何让其有效分散和转嫁巨灾风险已成为我们当下思考的重中之重。
“关键是一个制度设计问题”,这位业内资深记者直白地说,“巨灾保险要么国家兜底,走财政支持之路,要么就选择市场化,让商业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巨灾产品。”
至此,单轨制还是双轨制,就成了摆在巨灾保险面前的一大选择题。
尽管我国已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体制的任务要求,但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巨灾支持保护体系,缺乏有效的巨灾基金积累机制,巨灾损失基本上完全由商业保险经营主体承担,妨碍了保险补偿功能的发挥。
考虑这些问题,业内众多专家纷纷指出,我国在巨灾保险体系的选择上应当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并且积极吸收和借助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力量。
双轨制欲破题
那么,众多业内人士提出的双轨制能否破解巨灾保险这道难题呢?
所谓双轨制就是主要采取政府支持或直接介入,并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做法,对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管理,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也就是说需要政府制订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便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障体系。
模式既定,下一步就是着力实施了。
提到实施,有专家提出“需要运用不断创新的风险手段把市场化的风险管理、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手段引入到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当中,以形成有效的巨灾风险转移补偿机制和体系,形成风险共同分担计划。”
该专家认为,在风险共同分担计划中,政府的角色应实现转化,由巨灾发生直接冲到第一线而转变为“保险公司的最后屏障”。即在巨灾保险系统中,政府应作为最后再保险人,为法定巨灾保险兜底,以在商业保险公司损失惨重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偿,从而使再保险公司能够在应对巨灾风险后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作为巨灾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制定者,需要对自然灾害的准备金和偿付能力作出强制规定,制定巨灾的价格表结构和价格表费率,设计并发展巨灾风险的保单示范合同等等。
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可以建立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巨灾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我国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住宅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巨灾保险提出明确的要求。
其次,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具有危害性强、影响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承保巨灾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巨灾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再次就是实行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结合的分保安排。为确保巨灾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应当安排再保险方案。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再保险主体,对超过基金赔付额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给予财政担保或者再保。
多层次散风险
记者注意到,巨灾保险已选定山东章丘、寿光、临清3市开展先期试点,并有望在全国推广。试点工作最核心的问题是巨灾风险准备金如何提取,这同时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最关键一步。
就在巨灾保险冲破藩篱之前,已经有信号放出???那就是国务院支持保险业发展的23号文件,该文件提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而国家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又进行了再次明确,这对于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是一个积极信号。但由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法律层面来看,还需要更加具体的法律保证,比如像《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以及由此而来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看来,找到出路的巨灾保险前面要过的沟沟壑壑仍有不少。
毕竟,从经济层面上讲,巨灾风险的化解最终还是体现为资金,保险经营的经济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因此,化解巨灾风险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的范围,应当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一种风险的分散与平衡。这样寻求多层次分散巨灾风险或许是今后巨灾保险不得不面对的又一大难题。
比如,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机制,通过与国际再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再保险渠道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再比如,注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将我国的巨灾风险向国际资本市场转移,实现更广领域的风险分散。
(18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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