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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高和开征部分化肥产品出口暂定关税

  新华网北京2月18日电(记者韩洁、罗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将调高部分化肥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此举是为了抑制近期我国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增长过快局面,确保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和价格稳定。


  根据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54000)三类化肥产品的出口暂定税率将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此外,通知还指出,将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号: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同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还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通知强调,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此外,通知指出,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通知明确,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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