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65号文批准,公司于2004年6月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为7.32元/股,并于2004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小板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高分子透明导电材料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决议将高分子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扬州市维扬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岗东路129号。
    二、变更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高分子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为扬州市邗江区杭集镇路曙光路的公司厂区内,现由于该厂区内已没有空余厂房和土地,因此公司计划将实施地点变更为扬州市维扬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岗东路129号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厂区内。
    鉴于拟用于实施高分子项目的厂房权属及其座落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为琼花集团所有,公司拟租用其中闲置厂房1200平米。该厂房权证号为扬房权证广字第309602号,总面积为6633.36平米,未设置任何抵押权;其座落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扬国用(2007)0209号,总面积44986.6平米,2007年4月4日琼花集团已将该宗地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扬州中行”),扬州中行已书面同意琼花集团将该房产租赁给本公司使用。
    公司已与琼花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年租赁费用为12万元,租赁期限为10年。琼花集团承诺,在条件成熟时以不高于市场价格将该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出售给公司,用于公司高分子项目建设和经营。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能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受影响,项目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均未改变。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仇向洋、陈良华、韦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此此次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有利于对现有资源的整合,能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受影响,项目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均未改变,因此,同意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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