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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运股份民事赔偿上诉案昨在重庆高院开庭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昨日,长运股份民事赔偿上诉案在重庆高院开庭,上诉人长运股份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存在系统风险,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而作为投资者的被上诉人则认为存在因果关系,而且不存在系统风险,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当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依法调解时,长运股份代理人表示拒绝,这样,只能等待法院判决。

  据了解,2004年1月11日,长运股份公告其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罚字(2003)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监责改字(2003)第2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国证监会认定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内容有:虚构收回应收账款56612377.56元、虚构委托贷款及利息5300万元、虚增资产10664008.99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3600万元、虚构收到出资14454006元、虚构收回长期投资款2341.5万元、虚构股权投资4610万元。

  此后,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代理的长运股份投资者邹女士(江西赣州投资者)等三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三人起诉金额合计为34万余元。2007年8月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合计要求长运股份因虚假陈述向邹女士等三人赔偿34万余元。

  2007年9月26日,长运股份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存在系统风险,故要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业内人士推测,该三案最后的解决即投资者获得赔偿款项恐怕要等到长运股份重组完成以后,最终支付赔款的“埋单”者是重组前的长运股份还是之后的重组方,目前还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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