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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济手段为环保“保险”

   本周一,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新闻界通报,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由此,继“绿色信贷”后,又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浮出水面。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压力越来越大。

来自国家环保总局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在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源。与此同时,环境污染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污染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难以落实,污染受害者往往得不到补偿。显然,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防范污染风险,是近年来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环保机制。这一“绿色保险”的设计思路是借助保险公司的实力,在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时,“由保险公司买单”,从而保证污染受害者得到及时赔偿,并使企业避免破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尽管“绿色保险”的设计思路不错,能否顺利推行呢?首先人们注意到,环保总局和保监会方面已明确表示,环境污染责任险目前还不能强制要求企业实行。也就是说,企业是否投保全凭自愿。而我们知道,在目前这种环保执法力度有限,环保意识普遍欠缺的背景下,有多少企业心甘情愿地为防范污染掏腰包?其次,保险行业是否做好了承接“绿色保险”业务的准备也成疑问。比如,“绿色保险”的险种及费率该如何确定?环境污染损失由谁评估,污染责任怎样认定?对那些重污染行业,是否试行强制保险?如此等等,都需要逐步规范,逐步解决。第三,“绿色保险”是应该先在大企业中推行,还是所有的企业“齐步走”?如果中石油、中石化等行业领头羊反对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绿色保险”的价值岂不是大打折扣?

  毫无疑问,“绿色保险”这一环境经济政策在其实行过程中必然面临着相当大的阻力,不可能一帆风顺。但是,随着对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力度的加大,使经济处罚真正具有惩罚性;随着“企业污染获利,责任政府包揽,损害社会埋单”局面的改变;随着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这一“绿色保险”的重要作用将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绿色保险”也将逐步完善,逐步推广,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B1)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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