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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品种少、信息不透明 购房人无从选择的房贷

月供中利息占三分之二

  又该还“月供”了,家住通州的张女士将这几年所还房贷金额细细算了算,再看看尚须还款额,被吓了一大跳。“我们辛辛苦苦赚钱还房贷,4年来总共还款将近10万元。可这一算才发现:现在本金还差着银行将近21万元呢,原来本金才还了5万来块钱!”

  张女士夫妇现住的这套房产是2003年购置的,今年是还款的第5年,上月除还1000余元本金外,所交利息已达1400余元,在上月还款额中所占比例已达60%左右!

  事实上,60%的数字还不算高的。
两年前成先生向银行贷款80万元,买下一套房子,当时选择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借款期限20年。3个月前,成先生到银行网点打印还款明细,才知道24个月来已累计还本付息132361.23元,其中本金46437.58元,已收利息85723.56元,尚有本金753562.42元需要还。“怎么还的本金这么少?还的利息差不多是本金的两倍了!”成先生对此忧心忡忡。

  知情权与选择权未被尊重

  成先生这才想到让银行工作人员给演算一下,他贷80万元,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20年连本带息要还1321611.31元,其中利息521611.31;如果选择等额本金方式,20年连本带息应还1242476元,其中利息为442476元。这两者承担的利息相差79135.31元。

  “哪种方式更省钱?怎么当初没人告诉我?假如自己当初对贷款知识多了解些,肯定会慎重选择的。”现在成先生的心里总有点被蒙的感觉。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张祥元律师认为,这反映出借款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而可能致其利益受损。购房人向银行贷款,二者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银行处于金融专业优势地位,借款人往往对贷款品种、还款方式等金融专业知识不了解,不知如何选择才最有利。借贷双方地位实际上是不对等的,贷款信息的掌握也不对称,由此导致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无法充分实现。

  记者调查

  品种少借款人选择空间小

  记者向多家银行咨询,发现尽管各银行贷款品种名称五花八门,但个人住房贷款品种选择空间不大。一些具有特色的贷款品种,只有少数几家银行推出,不具有普遍性,而部分银行实际执行的情况也不理想。目前,“等额本息”仍是主要还款方式。

  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以及驻京外资的渣打银行……开办个人房贷业务的银行大多表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每月还款只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东亚银行等还告知,还款方式只有等额本息一种。

  一些银行设定了其他还款方式,但都基于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方式,只是还款周期略作调整。有的银行客服人员表示,顾客可在一定期限内只还息,不还本金,之后再还本付息,从而缓解此期间资金压力。对此,一位购房女士表示“不乐观”。“如果光还利息,剩余本金还那么多,产生的利息就更多了,以后负担太大!”相反,在接受咨询的银行中,尚无一家表示有只还本金的月还款方式。

  “垄断”造成贷款选择权难

  “该还多少利息就还多少,但为什么不能制定和选择只还本金或利息比例较小的月还款方式?双方签合同,贷款人却没有协商的份儿,都是银行说了算。”不少贷款购房者均有此同感。

  记者咨询时,许多银行都提示:“先问一手房开发商或者二手房经济公司,如果他们与我行有合作,购房者才能在我行贷款。”

  “购房贷款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得不到充分尊重,原因有多方面,而"垄断"是重要原因之一。”张祥元说,“大部分房地产项目只有一两家合作银行,使得其他银行不能涉足。”“另外,公积金贷款受限制。部分开发商因嫌手续繁琐、售房资金回笼较慢等,拒绝办理公积金贷款。这对于希望通过办理公积金贷款、承担较低利率、减轻还贷压力的购房者来说,很不公平。”张祥元还认为,目前银行金融服务中存在不足。由于各商业银行服务水平存在差异,借款人的知情权获得的尊重度也不同。

  专家观点

  “霸王合同”损害贷款人权利

  一些购房者想提前还贷,却受到很多限制。招商、浦发等银行工作人员都告知,贷款满一年以上,才可申请提前还贷。汇丰银行人员表示,发放贷款后3年内提前还贷,将有罚款。

  刘先生办理购房贷款,与一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担心以后提前还款银行会收违约金,要求明确约定“提前还款不收违约金”的内容,却遭拒绝。银行表示:“合同是贷款银行总行制定的格式文本,不能按他的要求增加条款。”

  张祥元律师认为,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面预先拟定,借款人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不可协商性和格式合同提供方占绝对优势主导地位,决定了它潜在的不公平性。为维护自身利益,银行自然在格式合同中掺杂若干"霸王条款",如加重借款人的责任、限制或排除借款人的合法权利等,使之成为"霸王合同"。”

  “"霸王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记者林靖)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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