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会计研究员 朱德峰
新疆众和将第一大股东特变电工视为母公司,但特变电工却认为新疆众和属于与自身“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仅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因此视之为联营企业。虽然两家上市公司聘请了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但在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上,似乎是新疆众和“落花有意随流水”,特变电工“流水无情恋落花”。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则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相互依存的,有母公司必然存在子公司,同样,有子公司必然存在母公司。关联方关系中的“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也是如此。
2002年11月,特变电工受让新疆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新疆众和股份2250.6万股国家股,成为其第二大股东。在2002年度财务报表中,新疆众和将特变电工认定为“不存在控制关系关联方”;特变电工也相应地将新疆众和视为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双方对彼此间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并不矛盾。
2003年8月,特变电工第二次从新疆国投受让股权后,持有新疆众和29.42%的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富邦科技(现更名为博闻科技)的持股比例为25.23%,在新疆众和第三届董事会的9名董事中,特变电工与富邦科技均提名3位候选人。在2003年至2005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新疆众和还是将特变电工认定为“不存在控制关系关联方”;特变电工也依然将新疆众和视为联营企业。
2006年5月,为了推进新疆众和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证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特变电工第三次从新疆国投受让股权。在执行对价安排后,特变电工持有新疆众和32.48%股份,而第二大股东博闻科技的持股比例降至22.06%。在新疆众和第四届董事会的9名董事中,特变电工提名了4位候选人,其中1位还担任了董事长。在2006年度财务报表中,新疆众和已将特变电工视为“存在控制关系关联方”,但特变电工仍然认为其仅能对新疆众和施加重大影响。
由于新疆众和2007年年度披露其与特变电工关联交易采用公允原则定价,关联交易对利润无重大影响。因此无论是否将新疆众和视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特变电工而言,其已报露的2007年年报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本不受影响;但对其企业规模以及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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