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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试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基础

  试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基础

  ??在“惠及13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范健

  各位代表,下午好!

  首先感谢中改院的邀请。基本公共服务是一个很大的命题,我们谈到的医疗、教育、卫生的基本公共服务,比如今天谈到的农民工基本权益的问题,农民工小孩上学的问题,这不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问题,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

这是我们讨论和舆论的导向问题。我们讨论的基本公共服务涉及到三个领域的问题,第一问题是政府在财政上、公共政策上的职能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社会团体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权利和能力有哪些?第三个问题是我们作为一般的公民受到不公平对待后,有什么样的救济手段?

  我们在对这三个层面进行讨论的时候,可能会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这个问题要搞清楚。如果是道德义务就是故意宣传;如果是法律义务,不履行的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是法律义务。首先是国际法,我们加入了法律、权利的国际公约,这个法律要求所有的成员国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对所有的公民一律平等,我们是缔约国,应该守法,这是国际法的义务。第二在宪法方面,宪法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都说了政府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可以均等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当我们的政府没有按照宪法和国际公约做出不公平政策的时候,我们如何提出问题?许多国家有宪法法院,但我国没有,因为我国缺乏法律的监督机制,导致了在这方面没有守法或者执行不够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舆论监督,而不是法律的严格监督。

  第二问题从我国具体公共领域的状况看,如果要实现公共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保障。我们在基本公共服务涉及到的领域中,从80年代后期开始,我们有50多个法规,但是这些法规大部分都已经过时了,还有一些领域的法规是空白的。有些政府想做,但不知道权利在哪里;有些不想做,因为不知道义务在哪里,所以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完善。加强法律完善时,我国面临现实的立法问题,卫生、教育都有法律,那么,拨款如何进行、如何监督,有实体法律,有程序法律,这两种法律要结合起来,才能使操作性将更强。我们在立法上要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

  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现在的政府是否在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远远不够,问题在于任何一个社会不管你投入多少钱,公共服务的钱还是不够的,关键是投入的钱如何用。有些单位既拿了国家的钱,也拿了社会的钱,但是没有做什么事情。比如医院拿了国家的钱,又拿了公民的钱,但没有做什么事情。大量的钱投入到一个又一个学校,因为是政府的钱,没有人监督。我们的基本公共服务不是国家没有投入,而是国家没有监督,或者说监督不健全。

  第三个问题是在涉及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时候,我们要重点解决资金问题,还是体制问题。现在基本公共服务从大学到医院到一些公共服务结构,核心问题不是机制问题,核心问题是我们的体制问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我们走过的路程,实际上为基本公共服务下一步怎么走提供了借鉴。我们的非盈利组织不发达,几乎所有的组织都依赖于政府。中国公共服务的出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制的创新。律师事务所搞成私人之后,律师也没有出什么问题,问题在于体制,所以体制活了,公共服务才有出路。另外,公共服务的体制必须走向产业化。

  第四个问题涉及到我们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办?比如说在深圳农民工的小孩不能上学,这是违反宪法的,诉讼多了,各方面舆论多了,政府就开始重视这个问题,要引导我们的政府和社会走向社会化,而不是人为进行调整。另外,谈到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问题,我们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可能要注意保持一个正常的竞争,这些区域完全实行均等化是很难的,我们应该维持一个应有的竞争,这是可以保持社会活力的。在社会公共领域,还是提倡竞争的,只有竞争才能有更大的提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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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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