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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沃尔玛“人格歧视”

  早报记者 陆玫

  因在沃尔玛杭州东新分店购物时被要求必须存包,杭州一位消费者认为其人格权遭严重侵害,以“侵权”为由将沃尔玛告上法庭。早报记者昨天从杭州市下城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此案,将于3月18日开庭审理。


  “不存包不能进”

  1月23日,杭州消费者王振华前往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东新分店购物。在入口电梯处,他被卖场工作人员告知必须去外墙存包处存包,否则不得入内。

  “不存包就不让进???作为"世界500强"之首的沃尔码是不是在暗示消费者是携包贼?”事后,身为律师的王振华以“侵犯人格权”为案由,将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东新分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公开道歉,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区别待遇是人格歧视”

  王振华表示,起诉沃尔玛的决定性因素是他得知美国沃尔玛没有存包的规定。

  “我在美国的朋友告诉我,沃尔玛在当地不实行强制存包规定、不设存包柜,消费者可以携包自由进出。”王振华向早报记者展示了沃尔玛美国店无存包处的照片。他认为,“实行区别待遇,是对国人的人格歧视”。

  沃尔玛杭州东新分店公关事务部经理钱乔申2月24日向早报记者表示,全国超市普遍设立存包处,至于美国店是否设立存包处,她“并不清楚”。

  2月24日,早报记者在沃尔玛杭州东新分店入口处发现,大部分消费者都主动存包,少数拎包入内者被电梯口的工作人员告知需先存包才能入内。

  是否侵权很难认定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叶元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尚未规定超市不得要求消费者存包,因此,存包处的设立没有违法。

  “能从法律角度考虑日常事件是对的,但沃尔玛是否侵犯个人人格权很难说。”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吴报建律师认为,“超市已在入口处尽到告知义务,并不构成强迫。存包是针对所有消费者的,不存在针对个人人格的说法。国外不设立存包处,但并不说明没有其他监控设备,只是采取的方法不同。”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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