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月25日收到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中院)就公司与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下称:招商银行)贷款担保纠纷案下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
    福建中院裁定如下:“本院(2006)榕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截止公告日,上述款项公司已全部支付给招商银行。上述款项支付后,对公司2007年度财务利润产生亏损,并对公司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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