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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细化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该《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方式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同时,国资委还发布通知,和2007年不同,央企2008年的业绩报送工作时,应说明执行新会计准则等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以前年度和2008年非经常性收益情况,以及对利润总额考核指标的影响程度。


  《规定》指出,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附件1计分的情况包括:一是企业利润总额(以经审核的企业合并报表实现利润为基础)考核目标值和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值原则上都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是若企业目标值在所处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行业整体效益出现负增长,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等情况下,企业基本指标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附件1计分即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超过目标,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对于那些不属于前述情况的企业,若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或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则按照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低20%-50%以内的,低50%(含)以上的三个档次来分别记分。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直接加满分。

  《规定》还要求,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经国资委核准批复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国资委给予追溯调整。

  此外,国资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并相应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期绩效薪金。

  2008年,央企在报送考核情况时,还需注意对于那些经审核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占到利润总额指标完成的15%以上,又未剔除计算,则要对影响超出15%部分减半计算。考核目标值时,还可扣除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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