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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充分考虑学生群体特点 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医保可报销范围确定

  记者26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学生基本医疗,本市充分考虑学生群体特点,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并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

  本市将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左右,个人不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学生意外附加保险基金的经办管理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管理方式。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报销标准

  意外伤害:学生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意外伤残:学生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1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1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2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25000元。意外身故:学生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30000元。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报销范围,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执行。

  下列情况不属于该险支付范围

  属于参保人员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受益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参保人员酒后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参保人员发生精神疾患的;参保人员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参保人员在退学、休学期间和假期期间参加非校方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的;其他不符合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实施时间:今年4月1日起

  -适用人群: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

  -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花费超过3000元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报销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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