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张达
东方航空昨日突如其来的公告打破了市场一个多月的沉静。分析人士说,虽然“中航建议”被拒在业内人士的意料之中,拒绝的理由大部分与此前质疑“中航建议”的内容相似,不同的是此次搬出了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来分析论证,增强了一些说服力,但仍有些地方值得商榷。
与此同时,截至目前,作为当事人的新航、中航集团、中航有限、国航方面对此都没有予以回应,东方航空未来发展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时间问题是个问题
除了“缺乏诚意、建议无法律约束力、引资真正目的”等理由外,此次东方航空公告中谈到与中航合作的重大不确定性值得注意。东方航空的财务顾问申银万国认为,中航与东方航空合作也需进行多轮正式商务谈判。根据东方航空与新航前期历时两年的准备情况来看,落实中航建议需经历较长的时间,且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这既无法满足东方航空目前的发展需求,也可能使东方航空丧失良好的发展机遇,严重影响东方航空未来的经营与发展,损害广大东方航空股东的短期及长期利益。
的确,自从东方航空股东大会后,东方航空H股股价就一直下跌,目前已接近5港元。有研究机构昨日的一份报告认为,从市场判断,如果东方航空引资不成,资金问题无法解决,其股价可能继续下降,这对东方航空非常不利。
同业竞争之争
值得注意的是,东方航空首次以同业竞争作为拒绝理由。申银万国认为,由于市场、定位层次的重叠,国航是东方航空的主要竞争者之一,中航有限购买东方航空H股后,将与东方航空直接构成同业竞争,这与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政府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股东规避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要求相违背。
对此,业内分析人士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确实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而中信建投的分析师李磊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中航有限只是参股东方航空,并不是要控股东方航空,所以不涉及同业竞争的问题。
据了解,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因此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而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要求(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有业内人士认为,双方合作可能存在同业竞争嫌疑,但只要中航有限能够提出有效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合作就不成问题。
东方航空前途未卜
对于未来势态的发展,李磊表示,此次东方航空明确拒绝了中航,双方在短期内进行战略合作的可能性不大,未来势态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跟踪。另外,作为东方航空的股东之一,中航有限有权提议开股东大会,对合作建议进行讨论。
东方航空一内部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航方面阻止新航入股东方航空一事,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东新合作能够提升东方航空竞争力,今后会对国航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双方的博弈还会进行下去。
昨晚,中航方面有关人士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国航方面表示不做评论。对此,南航有关人士表示,此事不便加以评论,但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目前来看,新航没有修改方案的想法,如果新航维持原方案,如何在第二次股东大会上获得市场支持则将是个问题。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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