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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消费税“追溯”引争议


  2月2日出台政策,征收日期须从1月1日起算,燃油商担心陷入纠纷

  时报讯 (记者 何雪峰) “2月中旬才出的政策,1月1日起就要全额征缴,这太不合理。”昨日,在广东油气商会的油气沙龙上,针对刚刚出台的燃料油等成品油全额征收消费税一事,众多燃料油贸易商认为,此举将导致很多合同纠纷产生,加大整个行业的风险。

  贸易商:售出的油怎么办?

  近期出台的全额开征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消费税引起众多油气企业的关注。

2月19日,有媒体最早披露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发文日期是2月2日。

  广东油气商会会长吴清标称:“1月份燃料油已经卖掉了,怎么办?”他说,国内资源型产品价格严重偏低,国家出于调控的目的调整消费税,企业应支持,但是税率调整往前追溯,让企业措手不及。

  广东是全国最大的燃料油集散地,进口量也位居全国第二。海关数据显示,2007年广东燃料油进口量为744.6万吨,涉及金额为27.382亿美元。很多贸易商进口燃料油,然后卖给电厂和炼油厂。这次消费税突然调整,打乱了原有合同。

  深圳一家燃料油贸易企业告诉记者:“已经卖出去的,要原来的买家来承担,几乎不可能,但是由于是进口燃料油,在海关都有数据,直接找报关人就可以要求补税,谁也跑不掉。”

  记者了解到,目前因为消费税往前追溯导致很多贸易企业非常头痛:已经交货了的油料要去协商买家补税务成本;签订了合同,船还在海上,就要找买家重新谈交货价格等。

  广州市华泰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期货部主任分析师唐鹤群表示,目前该税率调整的细则还没有出台,但是估计对整个燃料油贸易的影响非常大,贸易商能不能发货后向下家收回消费税增加的成本,是个大问题。

  商会拟向财政部门反映

  据悉,广东油气商会准备牵头将此次消费税调整引发的行业问题向财税部门反映,希望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广东油气商会会长吴清标称:“即使出台一个政策,还有一个发文过程,我们希望财税部门能够不再追缴发文前已经发生的消费税。”

  而中山大学财税系教授林江认为,财税部门对调整现有税种的税率有自由裁量权,并不需要得到立法机关的同意或者授权,财税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生的变化进行税率调整。但是,此次消费税税率的调整,财税部门将这种自由裁量权用到了极致。2月份出的政策追溯到1月份,这种不太好,让人感觉税率调整的随意性太大,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

  不过,据新华社报道,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次通知实质是将四类成品油消费税从享受减税政策调整为按规定全额征收消费税,不会对市场产生很大影响。

  据悉,2006年,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如果征税力度过大,不利于价格稳定,因此,当时又规定,上述产品可减税,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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