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被判赔偿小股东916万元本报讯 (通讯员 李鸿光) 小股东抗议大股东以“资本多数决”任意增资扩股、损害其权益,将大股东告进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对本市首例大股东融资扩股侵害小股东纠纷案作出判决:小股东董先生获大股东上海顺达有限公司赔偿款916万余元。
上海泰富置业发展管理公司注册资本2100万元。2004年8月30日,董某出资315万元受让该公司15%股权,其余85%股权由顺达公司持有。2005年,泰富公司4次召开股东会,形成两项决议:顺达公司向泰富公司增资1900万元;引进上海创立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向泰富公司增资1000万元。
2006年3月8日,经工商登记核准泰富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顺达公司出资3685万元,占73.7%股权;创立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20%股权;董某出资315万元,占6.3%股权。
同年8月,董某以泰富公司增资扩股决议侵害了自己小股东的权益为由,把顺达公司、泰富公司告上法院。董某诉称:顺达公司以大股东“资本多数决”操纵、提议泰富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两项决议,变相减少了自己股权比例;泰富公司资金非常充裕,在没有作财务审计和净资产评估的情况下,股东会两项决议是恶意“稀释”小股东股权,掠夺小股东利益。
法庭上,顺达公司和泰富公司辩称:泰富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增资决议,在程序、实体上均未违反章程、法律规定;国家对公司增资是否应经过审计、评估未作强制性规定,泰富公司增资决议合法有效。创立公司也辩称:自己与顺达公司没有关联关系,泰富公司关于增资的决议程序、内容合法,未损害董某权益。
法院查明:泰富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决定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顺达公司、泰富公司均未对公司增资决策作出合理解释;泰富公司的增资决定并未按照当时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明显降低了董某所持股权价值;顺达公司凭借其控制的多数表决权,在实施股东会决议时未能客观、公正地对泰富公司净资产进行必要审计、评估,致使董某的股权价值蒙受巨大损失。
法院认为,顺达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应对董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以泰富公司作出增资决定时的净资产为基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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