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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兴业:公布关于债权及债务处理事项公告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有关裁决书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丹科)追偿权(债权)转让通知书各一份,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作为申请人因借款利息损失于2007年11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下称:住宅总公司)赔偿,现经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庭裁决:驳回公司要求住宅总公司支付其相关利息损失人民币161514158.03元的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131392元,由公司和住宅总公司各承担50%,即各承担人民币565696元;鉴于公司业已预缴前述仲裁费,故住宅总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公司偿付人民币56569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下称:宝山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ST丹科为担保单位,因公司逾期未还银行借款,宝山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现ST丹科已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共计人民币2400万元。ST丹科依法就该笔款项及相应的损失对公司追偿。ST丹科通知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ST丹科已将对公司的上述追偿权一并转让给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下称:大盛资产)、上海盛宇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盛宇投资)及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丹化集团),追偿权(债权)具体如何分配由以上三方协商确定,自该日起,大盛资产、盛宇投资及丹化集团即成为上述追偿权(债权)的合法的权利人。

    

(来源:上海证券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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