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秦炜 张胜男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原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了基金法必须修改的三大原因。
由于身份的转变,记者的提问也紧紧围绕金融立法方面的问题展开。
吴晓灵说,当初立基金法的时候,就想立一部《投资基金法》,而不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但在立法过程当中,大家争论比较激烈,最后为了尽快让这部法律出台,就取了最大公约数??既然在证券方面大家能够形成共识,就在证券方面出台一个法规。基金法从2004年实施到现在已经四年了,实践证明这部法的出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其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现在实践发展的需要。”吴晓灵话锋一转,指出了必须修改基金法的三大原因:一是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而我国在这方面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尽管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一种基金,但是这个豁免的界限并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二是投资基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现在很多金融机构都在做这类产品,包括证券公司做的代客资产管理、代客集合理财,信托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银行的代客理财,保险公司的投资联结产品,还有基金公司最近新批的专户理财。上述五类机构做的这些业务究其本质都是一种信托关系,都是投资基金。但是现在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其它均以各个监管部门的法规来规范,因此应该统一规范。三是从募集方式来讲,现在规范了公募,但对私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私募虽不需要很严格的监管,但也应该有一个管理原则。
至于是修改完善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重新起草《投资基金法》,吴晓灵表示,还有待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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