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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基金法确实该修改了

  □ 本报记者 秦炜 张胜男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原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了基金法必须修改的三大原因。

  由于身份的转变,记者的提问也紧紧围绕金融立法方面的问题展开。

对此,吴晓灵表示,关于经济立法的问题,吴邦国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到五个方面,即:国有资产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这其中没有提到金融方面的立法。“但是我从代表的议案当中看到人大代表的一号议案就是要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我想确实也该修改这个法律了。”

  吴晓灵说,当初立基金法的时候,就想立一部《投资基金法》,而不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但在立法过程当中,大家争论比较激烈,最后为了尽快让这部法律出台,就取了最大公约数??既然在证券方面大家能够形成共识,就在证券方面出台一个法规。基金法从2004年实施到现在已经四年了,实践证明这部法的出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其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现在实践发展的需要。”吴晓灵话锋一转,指出了必须修改基金法的三大原因:一是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而我国在这方面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尽管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一种基金,但是这个豁免的界限并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二是投资基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现在很多金融机构都在做这类产品,包括证券公司做的代客资产管理、代客集合理财,信托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银行的代客理财,保险公司的投资联结产品,还有基金公司最近新批的专户理财。上述五类机构做的这些业务究其本质都是一种信托关系,都是投资基金。但是现在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其它均以各个监管部门的法规来规范,因此应该统一规范。三是从募集方式来讲,现在规范了公募,但对私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私募虽不需要很严格的监管,但也应该有一个管理原则。

  至于是修改完善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重新起草《投资基金法》,吴晓灵表示,还有待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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