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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命题:回眸十年改革路 司改领导机构酝酿升级

  2008年3月10日上午9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准时走上人民大会堂主席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做最高法工作报告。这是这位70岁的老人第十次站在这里,可能也是最后一次。

  今天,他为自己的告别演出选了一根灰底红条的领带,正如他的性格,沉稳而不乏热烈,务实而求有所作为。


  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有专业背景的最高院院长,他在上任之初即被寄予厚望,被认为是推动司法改革最有力的力量,事实也正是如此??上任后的第二年,1999年,他即推出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一五纲要”),2005年,推出二五纲要。

  站在主席台上,他只用了简短的两句话来概括过去的五年“比较圆满地完成了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9项改革任务,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50项改革项目也基本完成”。

  在谈到2008年工作任务时,他说,“继续推进人民法院改革,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司法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十年改革路

  开头的十年,是肖扬的十年,更是司法改革实践的十年。

  1999年,上任后的第二年,肖扬拿出了第一个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五年纲要。

  曾任最高院宣教部部长的郑成良教授回忆说:“当时肖扬院长亲自大力倡导改革,提出的口号是:促审判、抓改革、带队伍。”把改革和法院的中心工作??审判并列,他对改革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纲要中概括了四点改革“势在必行”的理由:地方保护主义产生、蔓延;法官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难以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的侵蚀等……

  “这些都是阳光下的秘密,但看到最高院在自己的文件中赤裸裸的提出来,还是觉得有些触目惊心。”一位地方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

  随后的五年,最高院在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形式、审判工作监督机制等39个方面推行了改革措施。2007年,最高院走出了十年司法改革最重大的一步??收回死刑复核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

  死刑复核权收回前后,肖扬几乎参加了所有的刑事审判会议。在收回死刑复核权时,最高法院身上的压力和风险也在累积??如果最高法院出现一起错杀,将是对这位70岁老人改革决心的最大打击。

  在下午参加广东团的讨论时,肖扬特意向代表们详细介绍了收回死刑复核权的重要意义??经过一年的尝试后,2007年,全国范围内爆炸犯罪比上年下降25.2%,劫持犯罪下降了25%,放火案件下降了11.3%,杀人案件下降了10.3%。

  “这表明,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公安政法机关有力地打击犯罪,大案要案逐年下降。”肖扬说。

  “十年来,肖扬走过了一条带着理想主义色彩的改革之路,在基层法院,有人甚至说他是"三交"院长,"交枪、交权、交钱"。”

  1999年,最高法院广发英雄帖,试图从从资深律师和学者中选拔法官,2001年起,最高院规定:初任法官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肖扬主动交出“用人权”,为经历过良好法学教育的“法律学人”打开了一扇大门。

  “2006年,当有些部门在揽权揽财时,最高法却通过了《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大幅度下调诉讼费”,为的是“让有理无钱的人都能打得起官司”。

  目前,全国法院所收诉讼费已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或直接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一位与肖扬同事的法官说,他所做的努力,就是为了让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还原法院本来面目。

  值得高兴的是,就在他渐行渐远之时,司法财政改革步骤正向前迈进。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透露,最高法正在论证新方案,有可能实行法院系统的两级财政保障,“这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中保障体制的最重要的一步”。

  加强司法改革领导机构

  然而,十年改革,遗憾也显而易见??司法改革是一项涉及到机制设置、公检法三家协调、人大监督制度等多方位的全面改革,正如最高院去年底所做的一份内部司法改革报告中指出的那样:“目前的司法改革措施大多停留在工作机制层面上,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尚未展开。”

  事实上,当改革进入深水区时,司法体制滞后的问题就暴露出来。

  “一些工作机制上的改革往往遇到滞后的司法体制的障碍和束缚而举步维艰,难以持续。而在不改变现行司法体制的情况下,一些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妨碍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等,也很难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最高院在报告中不无遗憾地强调。

  肖扬肯定明白,单凭法院的“一己之力”必然无力解决“三化”,司法改革若想继续深入,必须有一个更高层面更有力量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来引路。

  事实上,早在2003年5月份,以中央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就已成立,领导小组由公检法司、相关部委的领导参加,并在政法委内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

  但是,就像2007年底最高院起草的那份司法改革内部报告所言:以往“改革方案大多是由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自身设计和实施,而缺乏社会各界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参与。这些由职能部门自身设计的改革方案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益的特征。具有本部门的扩权倾向,而由此产生的矛盾和争议也多是各部门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冲突”。

  这导致“中央司改领导机关将很大精力放在改革措施所涉及的各部门的协调上,主要目的往往是实现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平衡,提出让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记者获悉,在高院那份具有相当自我革新精神的内部报告中,提出了如下建议:“我们可以参照某些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改革领导机构的组织和制度建设,除了由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司等部门参加外,还可以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党的有关部门,同时广泛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协会团体的代表,乃至人民群众的代表作为委员或顾问。”

  有关人士透露,这一报告已于去年年底正式递交给了中央权威司改领导机构。(本报记者陈善哲亦有贡献)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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