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收到本公司大股东转达的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台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就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欠款纠纷一案,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存款余额不足,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2008年3月10日,公司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以下简称:焦化总厂)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38,368,517股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2月27日。焦化总厂所持本公司其余股份12,226,216股已于2006年12月13日被司法冻结,期满后被继续司法冻结,解冻日期为2008年6月10日。
截止2008年3月10日,焦化总厂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被司法冻结总计50,594,733万股,占焦化总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6.85%。目前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在积极协调各方,争取尽快达成和解方案,解除司法冻结;该冻结事项不会给本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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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