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红敏
近两年来,在高薪与“巨额套现”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有不少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高管纷纷主动辞职套现,激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冯培恩认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行为并不违法。
第一,进一步制约高管辞职套现的额度和时机。应修改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4条的规定,加大对其恶意抛售行为进行制约。
第二,进一步制约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后的再就职。为此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五年内到上市公司就职,三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以制约他们在辞职套现后的再就职,增大他们采取辞职套现行为的风险。
第三,通过制定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管抛股套现开征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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