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于2008年3月10日接到股东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2月15日就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收购报告书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达通知书,通知中要求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处报送有关补正材料和说明。
    中航集团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部分补正。
    对于证监会要求的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文件及中航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文件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无法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
    中航集团特向证监会申请延期上报补正材料,中航集团将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对该次转让交易和增发内资法人股事宜的批准文件以及中航集团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并形成决议后,及时向证监会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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