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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改革: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与发展趋势(下)

  第四篇:存在问题和改革方向

  8.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改革的基本方向

  8. 1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国有资本比重逐渐下降,民营资本比重逐年上升;新技术和先进的适用技术改造了传统产业,推进了工业化进程;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发展壮大;产业结构以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转向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为主;农业和农村结构发较大大变化等等。与之相适应,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的步伐一直未停止。但是,迄今为止,我国金融体制发展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市场化步伐迟缓,积累了一定的矛盾、问题和风险。

  8. 1.1国有商业银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

  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结构仍然相当单一,国有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现代金融制度有待建立。

  (1)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从国有单一产权到建立国有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产权制度,是目前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的瓶颈,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关键。国有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单一、产权结构安排不合理是目前国有金融机构最大的体制性缺陷。

  按照现行的《公司法》,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被完全界定为“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公司的最后投资人与所有者。这似乎是一个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制度安排,而由国家来任命国有金融机构经理人员(“官本位”的治理结构)也仿佛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实际上,我国的政治体制把国家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固定化,这种固定化过程使原来的双向激励约束机制发生了扭曲,产权关系再次由原来的“明晰”变得“模糊”。这种情况下,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组成的政府及银行经理层会千方百计地设租寻租,侵蚀所有者权益;并且,由于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扭曲,这些行为人几乎无需为其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可以说,我国国有银行中的这种隐含的“所有者实际缺位”问题是违规操作、资产流失等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由于其目前的产权结构为国家独资所有,所有者缺位明显,商业银行在法人层面上至今未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和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组织架构。在与委托人的纵向关系上,目前两权分离的形式仍为行政授权而不是资产授权,实际上两权无法实现彻底分离。

  (2)国有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缺乏对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各种权利的有效制衡,导致国有金融机构缺乏成本意识和盈利经营意识。

  在国有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单一,股权没有实现多元化的情况下,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实质仍然为“官本位治理结构”。国有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缺陷,导致内部控制机制难以完善,缺少有效的风险约束和自律机制,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低效。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至今在银行内部起到激励约束作用的,仍然是脱胎于旧的国有银行的“官位刺激”,带有极浓厚的行政色彩。员工所力求的“好好表现”是为求能够“做官”以获得“做官”所带来的种种或明或暗的利益。然而,“官位”的供给有限,“官位刺激”亦是非市场化和货币化的,因而其激励面就十分有限。“官”的职业定位与经营管理人才是有差别的,而且考核的标准也有差异,因此“官位刺激”的激励机制与市场体制不相容,这也是四大商业银行面对外资银行的人才竞争处于劣势的根源。

  由于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不合理,由此导致了商业银行在经营行为上出现了一系列偏离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现象。高息揽储,恶性竞争,违规放贷,盲目放贷,创新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都与产权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内部治理结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问题密切相关。

  8. 1.2金融宏观调控机制还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宏观金融调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发了重大的变化。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宏观调控逐步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总体来看,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发展的需要。

  (1)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有待加快。

  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大,特别是在非国有企业、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兴起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之后,利率管制的弊端愈显突出。由于利率管制,商业银行不能通过利率差别来区别风险不同的贷款人,高风险贷款缺乏高利息补偿,银行处于风险?收益不对称状态。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储蓄大战”和账外账经营就是利率管制扭曲的反映,我国金融机构的大量不良资产也正成因于此。利率管制还人为强化了金融工具之间的非市场差别,制约了公平竞争。

  在尚未实现市场决定的条件下,我国的利率水平由改革前的一成不变,变为改革后的经常调整。虽然,商业性金融机构已有了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全国同业拆借利率、国债、金融债券回购、外币存款利率已经率先实现市场化。但在占据社会融资份额绝大比例的存贷款方面,由中央银行确定利率并报国务院批准的利率决定的计划机制基本未变,所以利率市场化尚处于低层次。非市场决定的利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是我国金融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2)汇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尚未建立。

  统一的全国性外汇交易市场成立至今,在银行间本外币买卖业已形成的汇率,从形式上来看已经实现市场化,但实质上并不完全反映供需关系。

  从银行间外汇市场本身来看,交易品种单一,参与主体较少,也限制了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发展。目前,外汇市场交易量的60%以上来自央行与中行这两家,作为主要的买卖双方,两者尤其是中央银行在市场上的公开操作必然对市场定价产生决定性影响。

  一个成熟的外汇市场,必须要有合理的远期产品的存在。而计算远期汇率,利率是极其重要的变量。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实现资本项下自由兑换,因此诸如LIBOR等国际市场利率并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国内银行间自由拆借所形成的利率,应该更接近于国内实际用汇成本。但是,由于交易习惯等问题,国内银行,特别是大银行对此服务显然并不感兴趣。在这种情况下,不太高的交易成功率、交易量显然都很难支撑起合理的市场利率形成。

  对于这些外汇市场中本身的“非市场化”现象,以及中国现有的储备体系和事实上的固定汇率体制,现有国家以美元为主过高的储备资产和管制下的固定汇率虽然为稳定人民币、增强投资信心起到积极作用,是中国金融稳定和安全性的保障;但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大量储备资产用于购买低利率的美国国债,等于在为“美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3)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面临着现实困难。

  由于利率和汇率的形成机制还不够完善,中央银行在进行货币调控的过程中,还不能选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利率水平作为中介目标。目前,我国采用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但由于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既有外生变量的特性,又有内生变量的特性,因此,在可测性、可控性、以及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等方面都不够理想,给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带来一定的困难。此外,在我国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下,中央银行是外汇市场的最大买者,为购买外汇,央行逼迫投放了大量的基础货币,在一定长度上也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选择,甚至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效果。

  8. 1.3金融市场体系不够完善。

  从金融机构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居于垄断地位,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育迟缓,非公有制经济金融市场准入步伐太慢。由于银行经营机制、社会信用环境以及成本制约等多方面的原因,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压力下,对一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贷款条件、贷款方式等方面,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很多中小企业、农村乡镇企业以及农民正常的信贷需求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满足,形成了普遍的“融资难”的局面。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不同层、不同类型经济主体的实际需要。

  从融资方式来看,扩大直接融资一直是我国追求的目标,但近年来直接融资比例不仅没有扩大反而有所下降,企业的外源融资中,间接融资占外源融资总额比例仍高达95%以上,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的地位几乎无足轻重。在直接融资中,债券市场很不发达,特别是企业债占比很低,而且债券市场内部结构不尽合理。自1995年开始发行政策性金融债以来,以企业债券为主的其他债券份额逐渐下降,且降幅很大。2002年末我国国债市场余额近17000亿元人民币,金融债10000亿元人民币,而企业债只有400亿元人民币。债券市场逐步演化为为国家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而实体经济中,有巨大企业债券需求的企业融资需求则受到较大的压抑,不利于实体经济企业的快速发展。

  资本市场体系层次简单,市场结构不够完善,除主板市场外,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目前的“三板市场”市场基本上是一个退市公司收容所的角色,只能进行存量交易,失去了再融资的能力,场外市场、柜台交易基本上处于被禁止的状态。债券市场发展滞后,企业债券法规在修改长达2年的时间后还未出台,债券市场仍处于行政部门个案审批和只允许个别大企业发展阶段。

  从金融工具来看,金融产品单一。以资本市场为例,除普通股外,其他适合于不同层次投资者的投资工具很少,基金交易不活跃,金融期货、期权等产品尚未推出。金融工具的单一性,不仅不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不利于活跃金融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投资者没有有效的避险工具,对机构投资者极为不利,也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

  此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各进融资市场之间,特别是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联系机制,表明我国健康、高效、统一的金融市场尚未建立起来。

  8. 1.4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全适应金融现代化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监管制度、监管体系都不断得到完善。但总的来看,目前的监管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一是当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趋势,而我国实行的还是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分别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四个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格局,有可能造成过度监管,从而浪费监管资源,甚至使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或疲于应付,影响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另一方面,对一些创新业务,有可能形成无人监管的局面,造成监管资源供给不足,相关业务盲目发展和违规操作,酿成新的金融风险。此外,多家监管部门在尚未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都面临着一些具体的困难。

  二是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化进程还有待加快。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一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监管部门出台的监管措施、监管意见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基于行政性的规定,从而造成了监管工作的随意性较大,甚至形成政府部门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这一现象在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银行信贷市场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以资本市场为例,我国的股票市场被许多投资者认为是“政策市”,政策变动成为股市动荡的主要原因,尽管国家站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来制定有关政策,许多人依然认为国家干预是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

  三是目前银行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不够充分、及时,监管部门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信息充分、竞争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方面还面临着大量的艰巨的任务。

  8. 1.5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偏高,潜在金融风险仍然较大。

  目前我国金融风险主要来自银行系统。银行系统存在的风险,最明显的、突出的外部表现就是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因为我国银行信贷在企业融资总额中占90%左右,银行信贷的75%左右又是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出,而这些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迄今尚未得到根本性改革;作为负有帮助国有企业脱困任务的政府附属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在过去20多年中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讲,我国的不良贷款问题是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仍然保留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一个集中体现与佐证,也可以说是中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2002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表示,国有商业银行去年底不良贷款比率为25. 37%。按照这一估计,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总额大约为22898亿元。在2002年第一季度,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为25. 37%。在2002年7月,银行不良资产比率又下降了2. 25个百分点,总结来说,官方披露目前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比率为23%左右。应该注意的是,23%这个数据具有不可比性。一是中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没有包括已经转移到4大资产管理公司的15688亿不良资产,如果加上这一块,估计不良贷款率就需修正为35%;二是中国国有银行对贷款仍沿用“一逾二呆”的办法,而非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办法,这也使得名义上的不良资产比率较低。如果将已剥离的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以及我国不良贷款的统计口径问题这两个因素考虑在内,不良贷款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钟伟 2002;徐滇庆 2002)。

  研究表明,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甚至超过爆发金融危机的东南亚国家商业银行。比如,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泰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为7. 9%、马来西亚为6. 4%、印度尼西亚为17%(参见葛兆强、廖梅桂,1999)。根据央行公开披露的信息,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与2000年世界前20家银行(不包括中国的银行和未提供数据的银行)3. 27%的平均不良贷款率相距甚远。美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普遍在0. 67%以下,欧洲在2%以下,而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在剥离了1. 3万亿不良资产后,不良资产率仍在25%左右。

  8. 2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主要任务

  8. 2.1全面规划、系统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十六大报告《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要“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新一届中央政府也已明确提出了要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坚持渐进的思路,从全局、整体出发,积极探索更为有力的系统性举措,达到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稳健运行、迅速提升金融竞争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的目的。在今后一段时间里,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成为我国各项改革的重中之重。

  1.健全金融调控机制

  (1)完善经济金融运行趋势监测指标体系,增强货币政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根据经济金融运行规律准确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和趋势,及时采取预调和微调措施,不断改进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水平;

  (2)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大公开市场操作的力度,进行必要的窗口指导,保持贷款和货币供应量的适度增长,以保持人民币的币值稳定以此促进经济持续增长。进一步发展以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为主体的货币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工具,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改善社会融资结构,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3)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充分发挥利率机制调控作用。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逐步过渡到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对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存款利率应在条件成熟时实行上限管理,允许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向下浮动;综合研究应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基本稳定,稳固推进利率市场化,逐步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

  (4)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增强汇率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有选择分步骤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逐步放松外汇管制,改进现行结售汇制度,放宽企业和居民用汇限制,积极培育外汇市场,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5)不仅要加快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规范监督和监测,还要密切关注其他各种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综合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现金融宏观调控;

  (6)要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和交叉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加强与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货币政策调控效力,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交叉性的金融工具合风险的监督。

  (7)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培育货币市场的发展。

  2.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发挥银监会新的管理体制的优势,拓宽金融监管覆盖面,实现本外币、境内外金融机构、表内表外业务、现场和非现场的统一监管;建立被监管机构档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完善日常监管、风险预警、资信评级、监管责任制度体系,增强监管效能;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以新业务、新知识培训为重点,努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坚持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原则,努力发挥监管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2)加强三大监管主体的协调及与国际、区域监管机构的合作。

  加强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者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增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合力和实效。要立足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实际,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混业经营统一监管。要加强与国际和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及时提供与获取对跨国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必要信息,积极学习和借鉴外国银行的监管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3)加强金融立法,健全我国金融监管的法规。

  我国要继续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一是对照已有的金融法规,认真结合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要求,制定我国详细、全面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突出可操作性,以确保监管工作规范、统一。二是结合当前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务实际,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尽快制订完善有关的金融监管法规,可建立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4)建立良好的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和营造依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的市场氛围。

  国外的实践证明,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下,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一般以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中央银行监管的“三位一体”的安全体系为保证。前两者是金融机构自身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控制和约束,后者是外部对金融机构的制约和管理。这三个方面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3.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需要。

  (1)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要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层次结构和品种结构,不仅要发展股票市场,还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在债券市场方面,不仅要发展国债市场,还要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和地方债券市场);不仅要培育个人投资者,还要下大力气培育机构投资者;不仅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市场,还要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流通)市场,以适应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的不同需要。

  (2)加强资本市场本身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3)大力推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的内控机制和规范化运作水平,奠定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

  (4)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需要,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力度,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合作和竞争。

  4.进一步改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进一步改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使其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1)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作机制、经营模式、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健全决策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管理与内控水平。要充分运用市场和法律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资产置换和转让、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消化、处置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资产比例,特别是要强化制度约束,减少国有商业银行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要迅速推进非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的改革,壮大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放松银行准入,发展民营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

  (2)推进证券、保险业改革和发展。要继续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深化保险企业改革,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

  5.系统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重大政策,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在总结8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多方面加以推进。改革必须把握“五项”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二是政策设计的理念要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三是政策设计的重点要放在资金投入和风险补偿方面;四是要充分考虑到农村金融的复杂性和各方面可承受的程度,区别轻重缓急,分步实施;五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适应和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形成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因地制宜改革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主要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

  (2)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形成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

  (3)加快健全农信社、农行、邮政储蓄等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平等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资金融介入农村金融业务,重点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

  (4)逐步改革农村利率体制,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有效抑制农村资金“城市化”的倾向,促使资金回流农村,降低农村融资活动的成本水平,并且通过农村利率的市场化,引导和吸收民间资本,变非法金融为合法金融。

  (5)建立有效的监管框架,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充实监管人员力量,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确保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按照合作原则建立的新的合作金融组织、民间金融共同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

  8. 2.2调整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改变经济金融结构不对称格局

  1.大力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

  国外的大量实证研究发现,小银行比大银行更加倾向于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无论在中小企业贷款占银行总资产的比率还是在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率上,小银行的指标均高于大银行(Berger, Undell,1995;Levonian,Soller,1995)。我国的资源禀赋特征决定了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是当前和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发展经济的最佳选择,而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方案是不可行的,可行的方法是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一是改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依法推进融资环境改善,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运用和自我发展的空间。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未建立是造成融资难的原因之一。除企业自身努力外,相关部门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社会化。二是大胆引入外部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民营经济投资者,实现中小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通过产权变革,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尽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增加资本金比例,提高抗风险能力。三是通过清收不良贷款,增资扩股等方式,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政府部门要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支持当地中小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2、发展创业板市场、开放柜台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目前随着我国主板市场的发展,设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投融资市场。应尽快出台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和行为规范,规范交易机构、上市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避免出现盲目发展甚至产生新的“三乱”。通过适当引导,催生一批新的资本市场交易机构。可以将目前业已存在的代办转让市场(三板市场)以及各地存在的产权交易所、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国债交易机构等规范发展为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其中一些条件比较成熟、运作规范的技术产权交易所可以规范发展为由地方政府主管、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的区域性创业资本市场,对一些规模较小,运作不够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联合、兼并、撤销等措施进行整顿规范。

  3、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积极探索地方政府债券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金融市场中的直接融资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作为直接融资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券融资数额却明显偏小。而且我国的企业债券还有一个与国外不同的地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一般只有公司才能发行债券,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一些基础性行业及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紧张局面也可以发行债券。目前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大都是国有大型企业的,筹集资金的投向基本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不仅要使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债券市场的整体发展相协调,也要保证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债券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协调企业债券的结构。

  8. 2.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利率市场化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1、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利率由市场自发决定

  近几年来,理论界在利率市场化的最终目标问题上已经有了明确结论:建立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体系和形成机制。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具体来说,就是由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掌握金融产品的定价权,存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自己决定,中央银行通过调控货币市场利率间接影响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通过市场机制和市场主体的相互作用,形成均衡的市场利率水平,引导金融资源实现有效配置。

  2、利率市场化的基本思路

  实现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有相对较长的过渡时期,同时,应当正确选择改革的总体思路。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已经比较明确:即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此前还有专家提出放开利率应先从货币市场开始,在存贷款利率改革中,应先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然后全面放开。这都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做出的正确选择。

  3、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建议

  利率市场化应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循序渐进地推行,具体说来,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发展完善货币市场。培育市场参与者,壮大机构投资者规模;丰富金融工具,增加金融市场中可交易品种,使社会金融资产多样化,逐步降低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逐步消除各子市场之间的分割现状,并加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沟通,形成能够真正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市场传导机制和有效的货币政策货币市场传导机制。

  第二,推进国有银行商业化、股份制改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实力。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强产品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模式,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明晰产权,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减少经营者道德风险和寻租行为。

  第四,统一的监管机制的建立完善。为保证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推行,应加快建立科学的监管架构,健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

  第五,调整利率结构,建立基准利率。我国现有利率结构复杂,不能真实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尚未建立具备反映资金市场供求关系、在利率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易于被央行调控等特点的基准利率。要顺利推行利率市场化,调整利率结构,建立基准利率是当务之急。在完善利率浮动制,扩大利率浮动范围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控制存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的格局。通过非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形成与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竞争。

  8. 2.4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最终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1996年底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之后,现在的任务是逐步改革,循序渐进地开放资本项目,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使人民币成为世界货币之一。

  1.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健全的外汇管理法规是确保外汇管理有效性的前提条件。虽然加入WTO后,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已对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修改,但目前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与WTO和IMF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法规的透明度等方面。因此,我国必须根据国情和外汇管理工作实践,对照WTO和IMF的要求,继续对现有法规进行彻底的清理,本着平等互惠、相互合作的原则制定和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完善外汇管理法规,扩大外汇惯例法规的实用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和操作规程四位一体的有机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2.培育高效的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

  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不断增加市场主体和交易工具,扩大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对外汇市场的审慎监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适应金融改革开放和人民币可兑换进程,促进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外汇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满足市场不断增长的对流动性、投资性和避险性产品的需求。加强与国内外交易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在人才、管理技术和产品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尽快与国际外汇市场接轨,推动中国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

  3.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最重要标志。鉴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国内各种市场的成熟程度和微观主体的市场适应能力等与资本项目开放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开放资本项目的经验教训,我国应继续采取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策略,有次序的开放资本项目,给国内经济足够的缓冲余地,逐步增强宏微观经济的真实水平,最终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

  (1)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兑换成人民币的限制,加强对外资会对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推进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进程。

  (2)放开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集中国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放松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鼓励企业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和合作中,提升国内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

  (3)放开国内资本对外国证券的买卖,逐步取消境内金融机构海外融资的限制,同时加强投资主体的自律和对政权机构的监督。

  (4)进一步放开外资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限制,完善境外合格投资(QFII)市场准入制度,在提高境内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扩大国内证券市场容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加强证券市场监督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外资在证券市场上投资额度的限制。

  4.推行比例结汇形式的意愿结汇制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银行结汇制,即绝大部分国内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人必须按官方汇价全部卖给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汇则保留一定的限额不结汇。此种银行结汇机制显然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不利于真实反映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国内外汇供求关系,不利于中国企业增强汇率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中外合资企业平等竞争,也不利于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因此,我国应逐步由强制结售汇制向意愿结售汇制过渡,选择比例结汇的意愿结售汇制改革方式,逐步降低强制结汇比例,允许企业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并给予一定的自主权。我国取消银行强制性结汇制,代之以比例结汇的意愿结汇制,可以降低中、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和平等竞争,同时也可以把外汇资产的储存和风险分散到千家万户,而不是由中央银行一家承担,减缓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改善外汇的供求,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合理完善。今后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手段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实现,意愿结汇比例将不断提高,最终过渡到意愿结汇制的形式。

  8. 2.5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金融安全

  随着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成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确立,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金融安全。

  1.加强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法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机制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已经作出进一步修订、完善,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以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行。涉外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应抓紧制定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外资银行法》,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2)组织实施监管创新。继续告制度。完善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坚持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相结合,建立规范性的金融监管报

  (3)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进一步强调要全过程地监管金融风险,即密切监控金融企业的合理运营,在问题可能发生之前预警,在问题出现后进行及时而有效的处置,使问题严重的金融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只有严格的金融监管才能保障金融运行的安全有效;只有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才能防止个别金融风险蔓延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才能促使存在的金融企业成为符合“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营运安全、服务良好、效率良好”五项标准的合格企业。

  (4)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包括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

  2.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建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政策协调框架。

  尽管国际上混业经营已成为趋势,但我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迄今为止一些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不断出现,综合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建立三大监管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对防止金融监管空白出现和减少重复监管很有必要。同时鉴于中央银行担当维护金融整体安全的职能和财政手段也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有效途径,故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准确地说不是“三会监管模式”而是“三会一行一部的监管模式”。同时也是三个层次的宏观金融监管体系,即三个监管委员会负责具体监管事务;中央银行负责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和金融财务规则的制定者,也对宏观经济金融的平稳运行和金融事业单位的合规经营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3.完善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

  (1)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一是职责分离机制。金融业务活动的核准、记录和经办应做到相互独立,如不能完全分离,也应通过其他控制程序弥补。二是严格授权和审批制约机制。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必须经过书面的批准认可,并实施严格的授权;对越权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对越权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健全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控制外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完善内部信贷管理体制来渗透信贷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一个由贷款考察、发放、使用监测和收回的环环相连、相互作用的防范体系。四是切实加强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2)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法人或最高决策管理组织负责,而不受被监管的人员和部门的牵制。内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4.健全完善以金融行业相互制约为基础的金融行业自制机制

  就基层来说,就是建立银行业同业公会,完善各项制度,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协调沟通银行业之间的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同业之间自我保护,相互约束,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立金融同业自制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加强信息的横向交流来有效监控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促进行业管理的规范化。

  5.加强以社会力量监督为基础的监管补充机制

  社会监督是实现区域金融可持续安全的必要补充。只有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得到增强,金融法律法规得到普及,社会信用观念才能得以增强,非法金融活动才能受到遏制,金融秩序才能稳定。一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其它方式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二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聘请义务监督员等方式,让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社会金融违法行为,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

  6.加强跨境金融监管的合作。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于跨境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商业银行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银行在本国的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强跨国间的监管合作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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