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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工商公布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一、柴油轿车“喂”汽油 多次协商终有果

  使用柴油的新汽车却被加油站加进了汽油,导致油泵、喷油嘴等重要部件损害,损失达数万元??这是缙云县麻先生最近遇上的一件烦心事。9月23日深夜,麻先生开着刚买的价值20多万元的小轿车到该县石油公司某加油站加了100元的柴油。
次日,当汽车发动后,麻先生发现汽车的油泵声音异常,纳闷之余,就马上打电话咨询杭州的4S店。25日,杭州4S店派人来检查,发现轿车油泵声音异常是由于加错了油品造成的,且造成油泵、喷油嘴等重要汽车部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麻先生遂要求加油站赔偿7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多次协商未果。缙云县工商局接到麻先生的投诉后,当即进行调查,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石油公司称,错加油品的原因是由于当时是深夜,车内音响声音较大,麻先生也很疲惫,工作人员问他加什么油品时,回答含糊不清,投诉方也该负很大的责任。经工商部门积极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如下协议:由石油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更换发动机部件及修理费用4万元。

  二、名牌地板出问题 商家理应全额赔

  06年12月26日,遂昌县城消费者鲍某来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申诉,称在龙潭一地板专卖店购得一款名牌地板用于装修,原以为名牌质量可靠,没想到装修好后还没乔迁,就发现地板漆不断地脱落,与店方联系后,厂家也到消费者家中看过,把漆脱落的地板换过了,但其它的地板又出现漆脱落,消费者称对该地板已完全不信任,要求全部赔偿地板总价4695元,但厂方认为再加修理可以使用,不同意全额赔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于是消费者申诉到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

  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立即约厂方代表一起到消费者家中了解情况,由于是新房,周围又没有影响地板漆脱落的外部因素,凭多年的经验,该中心工作人员认为这些地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单凭换几块地板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不同批次的地板换上后产生的色差影响整体的美观,厂家也不能保证再次换上的地板就不会出现问题,此时厂方又提出,在经济上适当给予补偿,双方各让一步。消费者认为地板已没法正常使用,虽然表面上给一点补偿,但把全部地板换过后给本人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因为质量问题要自己承担这么大的损失,认为不合理,该中心工作人员仔细听了双方的辩解,认为消费者提出的条件合理,不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消费者买单。遂在调解过程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求厂方充分考虑消费者即将乔迁的心情,为保护名牌产品的声誉,应该全额赔偿,厂方经过多次考虑,终于同意全额赔偿消费者4695元。厂方代表说,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同志的热情和耐心打动了我们,全额赔偿在我们厂的历史上也是不多见的。

  三、新买房子墙面损 责任应在开发商

  2005年5月,消费者吴某满心欢喜地从县城某开发商处购得商品房一套,但是在2006年12月乔迁却没有让吴先生一家感到高兴,因为他新买的房子墙面出现空鼓,继而墙面出现异常开裂和多处脱落,使得刚刚装修好的居室一片狼籍,无法正常居住,吴先生多次与开发商联系无果。2007年2月,吴先生向松阳县12315举报申诉中心申诉。接到申诉后,该中心随即到吴先生家中现场取证,同时联系建筑质量检测部门及开发商、承建商对吴先生家中的墙体做了现场调查,经调查,吴某所购商品房1米线以上墙面基本存在空鼓开裂、脱落现象,由于大面积脱落造成装修严重受损都是事实,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开发商终于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该中心工作人员召集消费者与开发商双方先后调解了六次,均因双方各不相让,调解十分困难。该12315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经过多次对开发商进行耐心的劝导,向其宣传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3月20日的再一次调解过程中,开发商最终同意赔偿吴先生房屋装修款1万元。

  四、茶农权益谁来护 工商维权解忧愁

  从今年1月下旬开始,松阳县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陆续接到该县西屏镇、叶村乡、望松乡等地40户茶农投诉,诉称他们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份从县城潘某经销的农资店购买“中茶早”(每包10元)催芽剂叶面肥,施用后起不到催芽作用,延误采茶时期,造成早春茶欠收,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接到申诉后,该县12315中心高度重视,及时会同县农业局专家多次赴茶园实地调查,查实受损茶园面积达110.25亩。3月24日,县12315中心邀请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专家到松阳县实地勘验后认为:松阳茶农使用“中茶早”系列产品中有一种有假冒嫌疑。使用假冒的“中茶早”对茶叶生产有较大的伤害。工商机关对经销假冒嫌疑的“中茶早”进行了立案侦查,经查实,古市个体农资经营户叶维亮从外地购进有嫌疑的“中茶早”催芽剂叶面肥300包,转让给“松阳德荣农药店”,经营者潘德荣出售给茶农,是造成这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另外“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生产的“中茶早”属于“中试”农资产品,按农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试”农资产品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试验。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宜大面积推广,经营者潘德荣擅自经销“中试”产品给茶农显然违反了工商和农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5月中旬,该县12315中心多次召集茶农代表、经销商、进货商三方当事人调解,最终达成补偿协议,40户因使用“中茶早”问题产品而遭受损失的村民从经销商手中获得了总额为9.6万元的赔偿。

  五、销售新壳旧电视机,商家退一赔一

  刚买来的新电视机,没有用几天就出故障了,维修工人拆开电视,发现里面的配件居然全部都是旧货。在缙云县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下,不法商家受到了惩处。

  2007年9月11日,家住缙云县城的杜大爷花350元钱购买了一台21寸的、某牌彩色电电视机,结果9月28日电视机就坏了。找人维修后,维修人员说电视机里面的配件居然全部都是旧货的,杜大爷气得不得了,申诉到缙云县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

  经调查,杜大爷所买的电视机属三无产品而且还仿冒别人的注册商标。商家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调解商家退还杜大爷购机款350元并增加赔偿购买电视机一倍的价款350元。对商家这种违法行为,缙云工商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六、“减肥”惹出一身病 商家赔偿一万五

  2007年10月16日,家住缙云县城的单小姐向缙云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申诉,诉称:今年6月1日在缙云县城某药店购买一盒减肥药,价格为47元。6月12日即服药后第五天,出现心悸、气闭症状,心率达130次/分,先后到县医院和丽水市中心医院就诊,经丽水市中心医院专家会诊,确诊为服用减肥药后促使甲状素升高所致。经过两个来月的治疗,化费医药费3000多元,加上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其它费用合计损失18000多元,要求药店予以赔偿。

  10月16日,缙云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组织双方调解,因赔偿金额悬殊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10月19日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经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某药店一次性赔偿费用1.5万元。

  七、啤酒瓶爆炸致残消费仲裁终圆满

  2006年8月2日,消费者林某在家中饮用啤酒时发生酒瓶爆炸,眼睛被飞溅的碎片扎伤,顿时血流如注,家人随即将其送往景宁县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角膜穿透伤。

  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直接到景宁县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申诉,要求帮助解决。景宁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接到申诉后,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建议申诉人保护好现场,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从速接受治疗避免伤情加重;同时,通知该品种啤酒生产厂家派代表到景宁接受调查,慰问消费者。2007年1月中旬,受害人完成了治疗,共花去治疗费0.95万元,造成视力障碍(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伤残等级鉴定书)。

  鉴于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在受害人治疗期间,一直与当事双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尤其是对厂方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

  2007年1月31日上午9时,景宁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准时来到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就伤害案的赔偿问题进行消费仲裁。由于准备充分,控制得当,使得调解在比较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中午12时30分左右,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厂方同意一次性赔付申诉人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75万元。2月7日,啤酒生产厂家派代表来到景宁,履行了赔付,该案划上了一个完满的句号。

  八、新车渗油起纠纷 工商调解换新车

  2007年3月20日,经过龙泉市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5天的调解,一起因汽车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厂家同意为消费者李某更换同型号的“五菱”小货车一辆。

  在2007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龙泉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接到一起汽车申诉:消费者李某于07年3月12日下午,从龙泉某汽车贸易公司购得“五菱牌”小货车一辆(价值35700元),第二天早上8点,李某就发现新车的发动机存在着渗油现象。对一辆买来还不到24小时的新车来说就存在着发动机渗油这种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对汽车质量极为不满,于是把问题车开到经销商处要求更换一辆新车,但双方在修理还是更换上存在分歧,于是李某向市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申诉。

  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接到申诉后立即和当事人一起到汽车经销商处查看车辆,经过认真检查,发动机有渗油现象是由于发动机缸体存在着砂眼。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看,这是一起非常明显的汽车质量问题。根据《消法》规定,购买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修理。针对这一情况,经销商积极配合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的工作,及时与厂家取得联系并反映该车存在的质量问题。

  3月20日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再次召集经销商、消费者进行调解,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汽车销售公司同意为李某调换一辆同型号新的“五菱”小货车。

  九、消费场所摔伤 工商调解获赔

  2007年4月30日9时许,消费者叶少春到云和某超市购买蔬菜等物,买好后走到超市收银处附近因超市地面有水而滑倒,老人当时坐地不起,其家属及时将她送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膑骨骨折,住院治疗至5月14日出院,在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7897.55元。

  叶少春在与云和县某超市自行协商处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18日向云和县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申诉,要求云和某超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1万余元。云和县消费协会接此申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云和上海华联超市认为他已尽到了义务,在超市主要醒目位置已张贴“小心地滑”的警示。消费者叶少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人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2007年7月15日云和县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在互让互谅的原则下,最终达成协议,由云和县某超市赔偿给申诉人叶少春一次性医疗费0.65万元,至此这起因经营场所不安全造成人身损害申诉案件,获成功调解。

  十、装潢材料质量差 申诉调解握手欢

  2007年3月25日消费者林某花费2090元从云和镇新建路刘某处购买紫玫瑰贴面板40张用于房屋装修,当油底漆时,发现该贴面板会起泡,起皱纹,严重影响了房屋装潢质量。

  林某于2007年6月5日向县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申诉,该中心接此申诉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查看,并调查取证,经调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确有部分贴面板存在起泡、起皱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才权益保护法》规定,经销商应负有关责任。据此该中心于2007年7月4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申诉方人民币1万元正,双方握手言欢高兴而别。

  来源:浙江省丽水是工商局 (来源:浙江省丽水是工商局)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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