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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患者何时成为“消费者”

  花钱购买了商品和服务的,都应该属于“消费者”,法律必须尽快弥补这一缺陷。

  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龙岩市副市长张秀娟认为,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建议修改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中,应该明确界定“患者就是消费者”。

  笔者以为,“一些消费的人不叫消费者”的时代该结束了。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消费的人”被法律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可能并不为人们所熟知。尽管你花钱进行消费,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那么你就不是消费者。于是,购买货车的人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进行索赔的不是消费者,购买水泥盖房子的也不是消费者……这些人自然谈不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了。

  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界定有两处最受人质疑。其一,它在消费范围上限制你。你花钱买水桶用于改善生活质量,你是消费者;你花钱买材料制造水桶改善生活质量,那你就不是了。其二,它从人的身份上限制你。农民买种子,基本可以算消费者;城市居民买种子,即使送给农民,也不属于消费者。

  法律的制定必须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如果发现对消费者进行定义的法律条款不公正,那就要及时修改,使其更适合当今的消费态势。花钱购买了商品和服务的,都应该属于“消费者”,法律必须尽快弥补这一缺陷。

  摘编自《大河报》3月14日 文/李辉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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