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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建商品房须配建保障性住房

  今后,房产开发商在乌鲁木齐市建设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必须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遵循“三同时”原则,如未进行配置,该小区将不予验收,而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也将被降低。

  3月17日,记者从委获悉,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批准,即日起开始执行。


  按照要求,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含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内建设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都要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以单元方式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这些房屋必须与小区内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未按“三同时”程序进行建设的小区,乌市建委将不进行小区质量竣工验收;对未按规定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降低其开发资质或限制其开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进行统一物业管理。

  据了解,今年乌鲁木齐市计划新建90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其中,由开发商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数量约占一半,其余由政府集中建设完成。 (来源: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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