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程
距离南航JTP1权证的到期日还有百日光景,各家“创设”南航JTP1的券商早已赚得盆满钵满。据民族证券统计,2007年共有26家券商对15只权证进行了781次的“创设”和注销,从中获利合计约263亿元,其中最大的赢家中信证券获利达到66.76亿元之巨。
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包括南航JTP1在内的所有我国沪深证券市场上的认沽权证,其内在价值都始终为零。这就注定了这些认沽权证的交易过程完全是类似于轮盘赌博的零和游戏。在这些获利数百亿元以及抽取丰厚交易费用的券商背后,就是亏损了数百亿元真金白银的千千万万的“权民”。现在该是认真检视一下独具中国特色的”创设”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的时候了。
根据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几乎堵死了他人质疑的“大门”。
我们还是要冒昧敲打一下上证所堵住的“大门”,券商“创设”的权证和上市公司原始发行或“增发”的权证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如果是一回事,那么“增发”南方航空公司的权证是否应经过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才能实施?如果不是一回事,那么为什么要把其他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放在南航JTP1的代码里面交易?
当然,他们可能会回答说,这两种权证的内容完全相等,你们何必问是不是一回事呢。那么,我们还是要较真一下,按照这个道理,不同的公司发行的期限和利率相同的债券是不是同一个品种,能不能用同一个代码来交易?对于不同公司发行的内容相同的权证和债券等,投资者是否应有区别选择的权利?上证所既然将“创设”权证独立于正常发行的权证做了专门的规定,又怎么能将“创设”的权证和原始发行的权证混为一谈?
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都将权证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分成两类,一类是上市公司自己发行的公司权证,另一类则是由大型投资银行和券商等第三方发行的备兑权证,其中不同公司发行的权证内容和代码均不相同。在我国香港地区等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唱主角的大多是备兑权证。
虽然我国沪深证券市场在名义上还没有“引进”备兑权证,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特设的这个“创设”制度实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的备兑权证,只是上证所将不同主体发行的权证归为一个品种,并对备兑权证设置了远远要比公司权证宽松的上市和交易规则。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精神,为了防止操纵证券市场,对于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买卖自己发行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证券均有严格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但是事实上,券商“创设”权证的方便之门却敞开着。在现行“创设”制度下,获得特许的券商既能随时在高价无限“创设”天量权证抛售套现,又能随时在低价回购注销权证收回保证金,人为制造市场流通份额的剧烈变化,从而影响股价。
(作者为江苏南京法律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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