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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环球:张桂平涉诉缘起增资浦东公司

 南京浦东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久,苏宁环球(000718)实际控制人张桂平作为法定代表人主导了两次股权变动。因为这两次股权变动,五年来他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之中,而且至今仍未结束。

  2003年12月16日,张桂平作为被告第三人遭遇第一场诉讼,诉讼缘起于浦东公司在2003年的增资。


  2002年9月20日成立之初,浦东公司由张桂平(18%)、王华(17%)、陈静(15%)、许尚龙(12%)、张康黎(10%)、吴娟玲(10%)、朱藻英(8%)等共计12名股东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张桂平与张康黎系父子关系,许尚龙与吴娟玲系夫妻关系。

  2003年1月23日,浦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向股东借款1亿元的决议;次日,浦东公司股东会再次形成决议,将借款1亿元变为股东增资1亿元,要求在2003年2月15日前到账。两项股东会决议除吴娟玲以外的其他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字,占90%表决权。

  2003年3月5日,浦东公司股东又签署一份股东确认书,内容为:“由于部分股东增资未按时到账,影响公司经营,迫于公司运作需要,已由公司董事长用借资垫付上述必须按时支付的款项。现确认增资不足部分由借资垫付者补足,并届时自动转为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各股东实际出资占公司增资后总注册资本的比例确认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除吴娟玲和陈静以外的其他股东在决议上签名,占75%表决权。

  2003年8月14日,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浦东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此后浦东公司形成变更股东持股比例的决议,各股东比例变化为:张桂平(18%→32%)、王华(17%不变)、陈静(15%→7.5%)、许尚龙(12%→6%)、张康黎(10%→20%)、吴娟玲(10%→5%)、朱藻英(8%→4%)等。除许尚龙和吴娟玲以外的其他股东在决议上签名,占78%表决权。

  2003年9月27日,浦东公司就增资和股本结构等内容对章程进行修改,形成章程修正案。除王华、许尚龙、吴娟玲外其他股东都在上面签字,占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1%,未达法定的三分之二的要求。2003年10月9日,王华在章程修正案上补签了意见并签名。王华所占股份比例为17%,此时,在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的股东占78%的表决权,达到法定的三分之二的要求。

  2003年9月2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浦东公司增资的要求。2003年9月30日,南京工商局受理并核准了浦东公司要求将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的申请,并进行了变更登记。

  浦东公司的增资引起了许尚龙、吴娟玲、王华、朱藻英的不满。2003年12月16日,许尚龙等4名股东向南京白下区法院状告南京市工商局,第三人为张桂平等其他8位股东和浦东公司。许尚龙等4位股东在起诉状中表示,浦东公司股权变动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南京工商局作为登记机关,在浦东公司未就修改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无修正后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核准公司注册资本变动,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撤销浦东公司的增资登记,恢复原来状态。

  南京白下区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南京工商局在批准变更登记时,浦东建设公司章程修正案虽未经法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但随后股东王华及时予以补签,故变更登记的审批仅在时间顺序上侧重考虑了行政效率,然而王华的补签行为已使该瑕疵得以修正,浦东公司要求增资登记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最后法院以(2003)白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许尚龙等4位股东的诉讼请求。

  随后许尚龙等4位股东不服上述判决,再次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诉称浦东公司增资变更时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签名未达到法定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王华的补签行为系在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之后,其补签的内容是对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否定,且王华的补签是南京工商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证据。

  王华在工商变更后对章程修正案进行补签的合规性是此案的焦点,而王华在南京中院二审期间又向法院提出撤诉。庭审中,南京工商局认为许尚龙和王华在工商变更之前的两次股东会决议和确认书上都签名同意;王华只是反对“游签法”,并不反对公司章程修正案,原判决确认王华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有事实基础,而且其二审的意见不能代表王华当时的意见,王华的撤诉请求法庭应予以准许。最后南京中院以(2004)宁行终字第11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在南京中院2005年2月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后,许尚龙、吴娟玲两人不服,申请南京中院再审。缘于王华二审中撤诉,许、吴夫妇则再申请再审中将其列为被申请人。南京中院于2007年5月9日组织公开听证,结果法院仍维持一审、二审的判决。

  至此,双方对簿公堂三年半后,浦东公司增资引起的股东纠纷以法庭最终判决告终。

  许、吴夫妇的不断上诉

  在2007年5月,许、吴夫妇对南京中院的再审请求被驳回后,他们的上诉没有停止。一个月后,许、吴夫妇出售了浦东公司的股份。

  2007年6月21日,许、吴夫妇与何健签订股权置换协议,约定许、吴夫妇将其持有2200万股浦东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何健。同日,浦东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许尚龙、吴娟玲分别将其持有的1200万股、1000万股转让给何健,转让后何健持有浦东公司2200万股份,占总股本的11%,许尚龙、吴娟玲不再持有浦东公司股份。张桂平、许尚龙、吴娟玲等全部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

  2007年8月9日,苏宁环球董事会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儿子张康黎分别以其持有的浦东公司46%和38%股权作价50.95亿元,认购苏宁环球认购不低于此次定向增发总量的50%;其他8名机构投资者以现金认购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苏宁环球发布定向增发公告仅一个月,许、吴夫妇又以2003年4月张桂平受让陈静股权涉及争议为由,向江苏高院请求确认他们在张桂平非法侵吞的浦东公司15%股权中依法应享有的份额,并请求判令张桂平返还其依法享有的苏宁环球840.68万股的股份。

  2007年11月30日,江苏高院开庭审理,法院查明:2003年4月,浦东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后不久,张桂平、陈静等10名股东签署了股东确认书一份。股东确认书载明,因陈静向公司提出溢价转让其发起人股份的请求,但因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公司股东同意并授权张桂平代表股东以溢价方式受让陈静所持有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同意并确认在股东变更登记前由张桂平行使与受让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受让股份届时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差额部分由公司股东均分或由公司股东大会另行决议受让股份的分配方式。许尚龙、吴娟玲未在该股东确认书上签名。

  2003年4月1日,张桂平与陈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2500万元受让陈静在浦东公司15%的股权,明确所受让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应当在浦东公司成立满三年之后进行,过渡期陈静将转让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委托给张桂平行使。永华会计事务所分别于2003年7月1日、9月1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富华会计事务所于2005年3月1日的审计报告均记载,张桂平等11名股东专项借款2500万元,用于溢价受让陈静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03年4月股东确认书的法律性质问题。许、吴夫妇认为该股东确认书是为全体股东设定权利的合同,法律性质是利他性合同,而且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性质;张桂平认为此确认书是股东之间达成的合同,只对签字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股东确认书不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性质,不具备利他性合同的法律特征,其法律性质是签名股东之间为收购股份所达成的合同。即2003年4月股东确认书内容为要求各股东确认同意并授权张桂平代表股东以溢价方式受让陈静持有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受让股份届时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该确认书系张桂平起草向所有股东发出的要求确认的请求,构成合同的要约,各股东均有权同意或拒绝该股东确认书。

  除许尚龙、吴娟玲外其他股东签名认可,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合同成立;许尚龙、吴娟玲不具备该股东确认书当事人的身份,该确认书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也无权依据该股东确认书要求其他股东向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张桂平以11名股东的名义向公司融资收购陈静股份,是其个人借用他人名义实施借款的行为,只获得除许尚龙、吴娟玲外其他股东的同意授权。因此许、吴夫妇不需要为张桂平的借款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理也不能因张桂平的借款行为而获得分配陈静股份的权利。

  综上,法院认定张桂平未按确认书的约定向许尚龙、吴娟玲分配陈静股份不构成侵犯,也不应当向许尚龙、吴娟玲赔偿经济损失。江苏高院于2008年1月27日以(2007)苏民二初字第0038号驳回许尚龙、吴娟玲的诉讼请求。许、吴夫妇不服上述判决,已就此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股权纠纷背后的思考

  五年来的诉讼并没有延缓张桂平财富增长的速度,2005年末旗下上市公司复牌后,张桂平的财富进入人们的视野,在2007年他位居国内首富榜的前列。而截至目前,工商登记的浦东公司股东已变为张桂平(46%)、张康黎(38%)、何健(16%),除张氏父子外再无其他发起人股东。

  “股权纠纷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浦东公司成立之初购买的土地到目前已经上涨了十几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X先生说:“引起股权纠纷的直接原因是不同股东在不同时点对浦东公司未来发展的不同看法。在某一时点,对未来看好的股东就会积极投入并增加股份,对未来不看好的股东就会消极一些。但当大环境变了,消极的股东又会对未来看好,转而后悔当初的决定,并试图弥补。”

  在2004年3月11日,国内某媒体曾报道因浦东公司土地升值,部分股东发生纠纷的情况。文章指出“浦东公司4500亩土地地价升值近三倍”。报道中还有对王华进行了采访。此时,王华和许、吴夫妇等4名股东的首次申诉刚刚被法院驳回。

  在报道后不久的2004年4月16日,王华曾用两个手机发了同一条信息给张桂平,内容是:“张总,昨日商谈股份转让事宜,我认为按曾水沙(曾焕沙)转让比例17%×4=6800万+1700万元=8500万元,我投入这么长时间并对整个增资起很大作用。”此时,王华又参与了许、吴夫妇向南京中院上诉二审,并在审理期间与张桂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申请撤诉。

  “利益争夺的背后是契约精神的缺失,”一位市场人士说:“资本运作不仅要依法办事,还要依法行事,中国传统的友情和道德约束不能代替法律,这也是我们传统儒家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需要跨越的一道坎儿。”

  作者:李瑞鹏 证券时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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