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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案终审维持原判

□新华社记者 方列

   3月26日下午,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罪名全部成立,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此外,陈玉兴和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被追缴,同时,二人还分别被处以4037万元罚金。

  
   被告人陈玉兴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陈玉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原判对陈玉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股票,非法获利4037万元的事实属内幕交易的认定并无不当。符合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玉兴伙同王向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应予惩处。陈玉兴与王向东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犯罪,陈玉兴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股票,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为主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王向东明知陈玉兴下达买卖股票指令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并知悉该内幕信息来源,仍按陈的指令操作进行股票交易,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陈玉兴上诉再要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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