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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银监会昨日公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办法规定,银行控股股东需满足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等条件。

  监管办法所称银行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监管办法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境内非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应当具有主业突出,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等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住所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该项投资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住所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还应当符合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管办法还规定,银行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机构和成员间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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