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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属不妨借鉴境外经验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认为,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归财政。也有政协委员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收归财政缺少合法性。那么,高达数百亿元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究竟属于谁?根据《物权法》精神,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围绕着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去向,也成为这次两会中提案的一大热点。

  对于公积金增值收益去向,我们不妨借鉴一下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的经验。

  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制度,属于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个人储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构成。它通过立法,在原有的储蓄计划的基础上,由养老保险、购买住房、医疗、教育和投资增值等多个方面构成,且由政府决定公积金存款利率。企业雇主和雇员,每月都要向中央公积金按比例缴费,由政府委托中央公积金管理局专门负责日常性业务。

  对于公积金缴存个人,最大特点是只要是55岁以下,21岁以上,不是欠债破产人,公积金账户有足够的存款,可动用公积金普通、医疗和特别账户中的普通账户余额,单独进行股票、基金、政府债券等方面投资,增值收益归个人所有。但个人必须承担,可能出现投资收益率达不到公积金局所提出的无风险收益率、或负收益率的风险。如投资获得增值收益,只有超过无风险收益的那部分,投资人才有权提取。

  而中国香港地区公积金制度也是通过立法来管理的。它的特点是: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受托人”(即银行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账户投资完全由个人自主决定;账户覆盖范围至九成打工仔。这项公积金是以职业为基础的退休保障计划。

  简单来说,凡年龄在18岁至65岁的打工个人,都必须参加。打工个人和老板每月都必须缴付5%的免税收入,将其放在受托人管理的个人公积金独立账户内,由受托管理机构人员来选择,决定投资哪个基金或保险计划,然后一直积累至年满65岁退休,便可以将账户内的钱连同投资增值收益一起取回。

  每家管理公积金的“受托人”,无论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工具等,都不能违法,以保证个人公积金投资稳健运营。

  另外还特别规定,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由政府核准的“受托人”参与管理,每个账户必须明确所有资金每月缴存及投资记录,详细说明投资损益情况,本金及增值收益不得有任何挪用或作为其他用途。

  回过头来看,我国除了《经济法》对所有权有明确诠释外,新实施的《物权法》更明确界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利。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有人说,我们与别国和特区的国情不同,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民生更需要的地方,不是更好吗?这初听起来很有道理,其实不然,我们是个法制国家,一切行政法规和法令,都不能有悖于法律。从这个角度和意义上来说,构建和谐社会,更应以法治理国家,以法管理财政,乃至社会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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