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副行长易纲
学到六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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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必须要正确和稳健,这一点对整个金融的稳定至关重要。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可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组合,但是我更强调货币政策,比如说利率、汇率、货币供应量、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这些大的宏观变量要协调一致,才能够保持经济和金融的稳定。
第二条,没有免费的午餐,违背市场规律必然要付出代价。我们知道,新增次贷贷款的时间大概是2002年到2006年这5年。次贷的余额一共也就一万亿美元,但是它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却非常大。
这给我们一个什么教训呢?就是该财政做的事就应该是财政做,该补助穷人的事应该是政府补助穷人,如果用一种金融的方式使不符合标准的人得到贷款,好像解决了问题又把贷款卖出去了,实际上造成的成本是很高的。所以这又一次验证了经济学上说的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必须要符合市场规律。
第三条,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过度相信评级公司。监管当局应该从宏观政策的角度,应该从宏观变量的不协调上及时发现风险,但是看来(监管当局)做得不够,没有及时向市场提出警示,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共同思考能够从中学到什么。
第四条,风险暴露以后,产生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很多人没有估计到次贷危机会有这么大的冲击力。这种冲击力的传导机制是由于不确定性损害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损害了全世界中心市场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投资银行的经营状况。
第五条,货币当局的稳定措施不断地在防止危机和道德风险两方面权衡,非常困难。英格兰银行、欧洲央行、美联储在对待危机前后的态度、表态,以及在救助的及时性、救助的方法方面有些不一致。所有这些不一致,实际上都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防止危机的扩散,比如1929年到1933年就产生了大萧条、大衰退,而1987年股灾就没有(导致发生大萧条、大衰退)。
但同时在另一方面,正像英格兰银行行长所说,也要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不负责任地依赖政府的道德风险。这两者的权衡,是货币当局采取稳定措施中最困难的。
第六条,我提一个思考。从1933年到1999年60多年间,美国实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个法案是1933年大危机之后提出来的,基本的思想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对这个法案的本质,有人说是误读,有人说是正确的总结。1933年通过60多年后一直生效,直到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代了它。
1999年到现在还不到10年,我提出的问题是,如果《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没有终止的话,会不会发生次贷危机?
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欧:
监管应与时而进
美联储的救助行动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的储贷危机、90年代的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以及次贷危机三个阶段的变迁。
在储贷危机中,陷入危机的基本上都是银行信贷机构。美国国会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TC)来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
美联储,包括美国政府则动用大量的财政资金直接救助濒临破产信贷机构,因为储户的钱是不能损失的。由此美国出现了一个非常大的创新,即要求银行尽可能地降低所持有的资产潜在的风险,尤其在房贷资产不能拿这么多。
在储贷危机之前,美国银行系统大概持有70%以上房地产,大概到了1993年的时候,美国银行系统持有房贷比例大概在30%左右,到今天还在30%。随之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应运而生。华尔街银行家们通过各种创新金融工具,帮助银行把他资产负债表中这一类资产打包卖出去,这就形成了今天的证券化市场和后来的次贷市场。
而到LTCM发生危机时,LTCM实际上不是银行,而是一家大型对冲基金。但当LTCM危机爆发时,美联储不得不出面协调。LTCM后面跟着一串银行,所以格林斯潘果断出手了。
而贝尔斯登是一个清算机构,如果任由一个有清算职能非银行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对市场的影响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美联储不得不通过美联储会员摩根大通,收购贝尔斯登。
不仅应该思考中央银行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应对,也应该思考证券监管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应对,更要考虑证券监管者是否需要更多的引入银行监管中的审慎性原则,来对目前这样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现代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金融机构涉及的业务越来越多,很难区别什么是信贷业务,什么是非信贷业务,什么是信贷机构,什么是非银行机构,大家做的业务越来越向中间取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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