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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激辩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收益课税

  石仁坪

  有观点认为,对“大小非”减持收益课税缺乏法理依据,因为股改时非流通股股东已付出对价。有律师认为,根据现行税法,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毫无疑问应申报及缴纳相当于所获收益20%的个人所得税

  当“大小非”解禁高潮来临、“大小非”减持震慑市场之时,关于“大小非”的争议再起。

  近期大盘大幅下跌,关于“救市”的传言泛起,有传言称要对“大小非”减持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也有人士认为这种做法显然于法无据。有观点认为,对“大小非”减持收益课税缺乏法理依据,因为股改时非流通股股东已付出对价。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从事私人股权投资法律实务的律师魏君贤认为,根据现行税法,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毫无疑问应该申报及缴纳相当于所获收益20%的个人所得税。

  魏君贤认为,自然人“大小非”的概念不尽准确。抛售股票取得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应当是除了通过申购新股以及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之外的所有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包括创业股东以及其他所有在公司上市之前进入股东行列的个人投资者,也包括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而获得股票的公司高管人员。

  这几类自然人股东通过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适用条文为该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第九项“财产转让所得”;而该法第三条又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魏君贤认为,税法的此项规定是我国法律早就明文规定的“资本利得税”,其覆盖一切形式的财产包括资本品的转让收益,如股权、股票甚至房产等的转让增值收入。

  据悉,业界所称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基于对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1994年6月20日、1996年2月9日及1998年3月30日连续三次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及《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三个文件的理解。

  魏君贤认为,目前市场热议的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所获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并且它又明显不属于国家为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而出台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之列。事实上,我国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企业上市前转让其所持企业股权,一直都按20%的所得税率申报及缴纳所得税,这一项纳税义务不会因其一直持有企业股权直到上市之后再转让而豁免。国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从其政策本意而言,应是指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正差价。

  泰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肖太寿表示,自然人股权转让应按规定缴纳20%的所得税,而且高管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也应缴纳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高管获得激励股权的价格低于市场价,这个差价部分应缴纳所得税,当激励股权被出售时,售价与获得激励股权时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所得也应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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