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朝晖
全国人大代表呼吁相关实施细则与配套措施应尽快出台
2008年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的第五年,与此同时,今年1月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也开始实施。
其中,政府采购试图通过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与“订购”方式,体现国家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支持,而这种政策支持如何转化为现实,是许多企业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董事长王晶在去年人大会上提的是《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以及制定<购买中国产品法>的建议》,今年提的是《关于落实政府采购首选自主创新产品的建议》,具体到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如何得到有效落实的问题,这一点,也是今年两会企业界代表、委员有关政府采购的关键议题。
把法律变为具有操作性的规程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首购的定义是:“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办法》对订购的定义是:“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办法》规定,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政府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但是很显然,企业对“政府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或订购”的可操作性抱有更切实的期待。王晶的有关建议就非常具体、细节,凸显出《办法》的落实确实需要配套细则的支持,也表明企业希望获得政府采购支持的迫切心情。
王晶表示,应尽早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对诸如“首购和订购自主创新产品不经过招标要履行怎样的报批程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还应对“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多大比例即可优先获得采购合同”做出量化规定;只有把政策变为法律、法规和具有操作性的规程,采购人才能依法采购。
王晶表示,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建立首购产品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最好包括直观的产品目录,列入目录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与一般产品的比较优势以及市场参考价格,以便对是否能满足采购需求做出判断,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要对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评审方法做出相应规定,监察、审计部门应提前介入、跟踪检查;而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时,不仅应该优先、而且应该足额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企业创新需要政府采购支持
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一家以自主创新为发展动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企业自主创新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对获得政府采购方面的支持的愿望自然较为迫切。
王晶表示,自主创新完全由单个企业来完成,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需要国家为之提供政策到位、措施得力、机制健全的创新平台,政府采购是这个平台的支持手段之一;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正面临越来越剧烈的国内竞争、国际竞争,而西方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都给予本国企业很大倾斜,相形之下,中国企业获得的支持就显得很少。
王晶告诉记者,利用政府采购支持本国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例如采取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的办法,美国就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同等条件下,美国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价格优惠,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则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先考虑中小企业。
在澳大利亚,1000万澳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中,采购部门须在招标中按有关规定要求,列明采购项目对本国产业发展的影响。英国则规定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国有公司在计算机通信器材等采购上,必须从本国公司购买。
目前,国内普遍认为政府采购存在总量偏少、对内采购比例太低、对国外品牌存在“崇洋”心态等问题。
据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透露的数字,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681亿元,年均增长39.5%,2007年达到4000亿元,但与“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总规模大体占到生产总值的10%”相比,2007年我国政府采购占生产总值的比例只有1.67%,对此,今年两会,有代表认为可能有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采购监督之外。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浪潮集团董事长兼CEO孙丕恕对媒体介绍说,以2006年的数据为例,我国政府领域、教育行业采购的外国品牌服务器比例超过50%,采购量大的金融、电信等关键行业更是高达80%以上。“并非是中国自主品牌的产品满足不了需求,而是使用、采购习惯等因素使得这一现象延续下来。”孙丕恕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也向媒体表示,相比在国外市场备受追捧,“在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我们虽然也有订单,但是还远远不够”;就空调业而言,在政府机关、国家重大工程、大型国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中央空调集中采购招投标中,即使民族品牌中央空调的价格比国外品牌低1/3,大多数单位仍然倾向于国外品牌。
而实际上,关于政府采购国货,相关法律法规早有明文规定,只是由于各种因素,执行不力。例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就提出,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也正因如此,企业界对政府出台详细的可操作的政府采购细则和配套措施的呼声始终很高。
王晶就表示,除了完善法律,还需要财税、金融以及反商业贿赂等措施的积极介入,出台一揽子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比如,在财政激励机制方面,可对采购和使用国货达到一定数额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推行国货成效显著,且采购规模达到一定数额的地方政府给予重奖;在金融信贷上,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以贴息、增加贷款额度的方式,促进生产和销售先进节能产品、绿色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企业的发展壮大。(1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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