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重修 新快报讯(记者 张潇)历经了半年的修改之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昨天再度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对比去年8月公示的一稿发现,修改后的《办法》对于发起股东、外资股东持股三年不得转让的限制已然消失。
此外,境外金融机构不得参股两家保险公司的规定也被明确列入新规之中。
在去年8月份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十条和十一条中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而修改后,三年的持股时间期限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遵循长期持有、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原则”这一描述性要求。
随时退出机制代替了此前保险业投资的强制持股,中央财经大学系主任郝演苏对此表示了支持。他分析说,目前希望投资保险业的资本很多,但由于很多资本对保险行业的管理运营方式、盈利方式不了解,不少是属于试探性投资。“如果强制其必须持有保险公司股权3年或以上,很容易酿成投资人与职业经理人意见不统一,从而影响董事会战略决策,做出大量短期行为的情况。”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心,随时退出机制可能造成一些投资方只追求短期财务回报,令此前保监会希望借引入境外金融机构等来提升国内保险企业管理、资本水平的初衷大打折扣。对此,郝演苏认为,保险企业的运作方式决定了3年内很难有高额财务回报,一般寿险业平均盈利期都在7到8年左右。
此外,在对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的条件中,《办法》十三条五项中也增加了“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新规实施,对于即将进入中国保险业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双牌照”现象均将适用。因此,此规定被写入《办法》也反映了监管层的态度,将加速有外资血缘关系的合资寿险公司股权厘清。
目前,除了美国大都会血系的中美大都会和联泰大都会已递交了收购方案外,坐拥恒康天安人寿和中宏人寿的加拿大宏利金融、
太平洋安泰和首创安泰人寿的外资股东荷兰ING都面临着股权剥离问题。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田瑛)